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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應留意稅務居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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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之不同─非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及居住者(居留天數≧183天),而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納稅者應予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當年度在臺居住天數達183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 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提醒,外籍人士來臺工作者應審慎計算在臺居留天數,倘遇有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等需協助事項,可以書面、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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