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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節稅】個人因借貸收取利息,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與他人借貸關係而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個人因貸出款項收取之利息,自屬前揭規定之利息所得。該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間借款給乙君10,000,000元,雙方並約定借貸期間及借款利率,甲君於計算借款期間應收取利息後,將本金扣除利息金額再匯款至乙君帳戶,嗣乙君於100年底償還甲君10,000,000元,而甲君漏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經國稅局查獲後,該筆所得除被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否則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還會被處罰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所節稅】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企業為了創造最大利潤,常會將部分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不過投資總是存有風險,難免會出現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的情形,投資公司究應於何時列報損失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也就是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方可列報損失,而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經營結果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投資損失1,000餘萬元,該公司表示係因轉投資乙公司,乙公司卻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因此產生投資損失,不過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於100年度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所以國稅局不予認定,該公司因而須補稅17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所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清算時,而需列報投資損失時,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條文行政院定自103年3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本(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12條條文,行政院定自本年3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並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修正公布營業稅法第12條條文,該條第2款規定,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依25%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該部將於近(14)日修正發布「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7條及第10條,將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修正為有陪侍服務,並配合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及稽徵實務作業需要,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本年3月1日,俾符該等行業提供高額消費之實際狀況,落實立法意旨及前開公約之性別平等宗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33

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具收據應貼印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所出具收據應貼印花稅票!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代書人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例如:土地專業代理人收取代辦執行業務費用所開之銀錢收據,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該處進一步指出,常有自由職業者收取報酬而忘記開立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受罰,依印花稅法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貼用不足稅額或貼花未註銷,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分別處罰5至15倍或5至10倍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民眾,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處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或利用網路申報方式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免除逐一貼花的麻煩。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所節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想繼續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請記得103年3月17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朴子市民李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已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今年還需要再申請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去(101)年起,凡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者,以後年度毋需再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期間為103年2月15日到103年3月17日止,已依規定申請的民眾,若想恢復適用該項便民服務,亦請於期限內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採線上申請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於規定期限內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凡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請記得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權益受損。(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營所】
個人以自有房屋借與所經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課,王盈茹,電話:04-25291040轉205)

銷售貨物收取貨款若主張代收轉付應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目前查獲甲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銷售貨物並收取貨款,雖主張係協助乙公司收購貨物及代收貨款,惟未能提供代收轉付事證,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甲營業人系爭期間經營資源回收物,依乙公司代表人之談話筆錄及相關資金流程查核結果,甲營業人與乙公司間有銷售資源回收物之行為,且甲營業人亦自承有協助乙公司收購及收受該公司款項之事實,既然甲營業人於系爭期間本身有從事銷售資源回收物,其主張系爭收購行為係代乙公司協助收購貨物及代付貨款,性質為代收轉付,自應由甲營業人負舉證之責,惟其未提示相關事證供核,尚難認所稱為實。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代收轉付之情形亦應保留相關憑證,以免因無法提供事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302-1703

預售屋買賣賺取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該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出售,係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指出,近年來都會地區繁榮地段紛紛推出高科技多功能的高價豪宅,由於預售屋僅需預繳小額訂金,有不少投資客以買賣預售屋賺取高額利潤,甚至流行以「紅單」方式轉手賺取價差。

所謂「紅單」,就是指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的「購屋預約單」,通常投資客只要在預售屋正式開賣前(即預售屋買賣之潛銷期間),給付少額的訂金取得預約單,就可取得優先承購權,等到預售屋正式開賣後,建設公司調高房屋售價,有預約單者就可以較低價格購得房屋,所以「紅單」的需求日增,轉手價差水漲船高。


  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查核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案件已列為財政部專案查核重點項目,本局並於102年11月起即開始瞭解預售屋紅單案件之交易型態,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輔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瞭解是類交易是否涉有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漏未申報納稅的情事。


  本局特別呼籲,本局將自103年度起就「紅單」交易案件進行專案查核,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紅單之情形,應妥善保存讓渡書或契約書及買賣相關收支憑證,確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北區國稅局針對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加強查核,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已調增執行業務所得額達7,760萬元

 

 

近年來,醫療美容及植牙市場正夯,醫療行為已不再侷限於疾病治療,民眾到醫療美容診所施打肉毒桿菌、玻尿酸、瘦身減重或至牙醫診所做齒顎矯正、美白植牙等情形愈來愈普遍。


  本局表示,醫美及植牙等為高自費性醫療業者,申報醫療自費收入普遍偏低,為健全稅政,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本局近半年來針對網路名氣大且自費性高之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加強查核,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已查核15件,調增執行業務所得額達7,760萬元,補徵稅額達1,683萬元。


  本局特別呼籲,今(103)年將持續針對自費性高之醫療美容、植牙業者等,列入經常性業務查核,業者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26

【綜所節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之夫妻,如何辦理申報?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剛於年初結婚,今(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能否合併申報並列報扶養岳父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103年結婚之新婚夫妻,因雙方於102年度並無婚姻關係,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應各自申報,尚不得合併申報,亦不得列報扶養新婚配偶之父母,以免發生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而遭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之夫妻,因誤解夫妻合併申報之規定,致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經查獲而受罰。該局提醒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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