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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節稅】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應按土地使用情形,認列 當期費用或遞延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國內房地產交易熱絡,許多營利事業遂利用銀行借款之資金購買土地,購入土地或作為興建廠房等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為目的,或處於閒置狀態,其借款利息因土地使用情形不同,於稅務處理上亦有差別。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做為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營利事業購入土地作為興建廠房等供營業上使用,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作為土地成本,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土地係以投資賺取價差或閒置不用,則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簽證會計師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將未作營業使用閒置土地14億餘元,自固定資產重新分類為其他資產,惟購置該閒置土地利息1,700萬餘元仍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1,700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閒置土地未作營業使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自固定資產科目歸類為其他資產科目,則應注意該土地借款之利息是否一併自利息費用科目轉為遞延費用科目,並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累積帳載無虧損,盈餘不適用減除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於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須當年度帳載稅後盈餘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才有減除之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應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數。例如,某公司101年度稅後純益為120萬元,87年度以後餘額為累積虧損50萬元,86年度以前餘額為累積盈餘60萬元,累積後帳載並無虧損,故101年度稅後純益無減除累積虧損的適用。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秀穗 電話:04-23051116#107)

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計算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除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亦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本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境外取得技術服務收入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且以當年度年底之匯率換算抵繳所得稅額。


  本局進一步補充說明,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而可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74100號令釋規定,「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限額,其已納之境外所得稅,亦應以該國貨幣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金額,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確保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71

[節稅-綜所]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課稅規定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 節稅-營所]
董監事酬勞金及員工紅利如何扣繳稅款?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給付董監事之酬勞金,屬工作之報酬,並非投資者之利益,至於員工紅利因員工不具投資股東之身分且該紅利自公司累積盈餘內撥付,是以兩者均非屬營利所得,而是概屬所得稅法第14條所稱之「薪資所得」。

該所提醒公司如有給付董監事酬勞金及員工紅利,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按給付金額扣取5%扣繳稅款,但若合併當月薪資一次給付者,可依給付總額按固定薪資規定辦理扣繳。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節稅-綜所】 

小額退稅申請直接劃撥退稅,安全快速又簡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為節省稽徵成本,稅捐稽徵法授權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金額,原規定小額免退限額已自102年4月1日起取消,因此不論退稅金額多寡,一律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

民眾可於每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選擇利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即可免除退稅支票或憑單無法收取或遺失之困擾,又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的時間,既安全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 王股長嘉英


聯絡電話:05-2062141-200

支付補習費、安親班費用等請索取收據以保權益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規定補習班、才藝班、安親班、職業班及技藝講習班等補教業者收取補習費書籍費等應給予銀錢收據,且應按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於此新年度新學期前,提醒民眾支付該等費用時記得索取收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也兼顧政府稅收。

該處也同時提醒補教業者貼用印花稅票後記得註銷該印花稅票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否則將面臨處以5-10倍之罰鍰。另業者也可採以下方式繳納,先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並於該收據上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戳記,證明將如數彙總繳納,且可以再利用網路申報方式繳納印花稅,「以網路取代馬路」以節省報繳時間及免受路途奔波日曬雨淋之苦。

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分機163或195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朋友服務。

【營業節稅】個人向國外購物網站採買年貨,進口及轉售時課徵營業稅規定。

年關將屆,不少國人正大肆採買服飾、鞋類及各種日常生活用品,近年來貨源觸角已延伸至海外購物網站(例如中國大陸「淘寶網」),由於尚須經過「進口」通關程序方能送達買家手上,相關課稅規定,值得注意!

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及41條規定,貨物進口至我國境內,應課徵營業稅,其納稅義務人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進口貨物之營業稅則由海關代徵。為簡化通關流程,提升行政效率,海關實施進口貨物低價免稅制度,即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反之,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除屬進口免稅之特定貨物外,均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申報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若有高價低報或藉化整為零分批進口以規避應納稅捐情事,海關將依規定補稅及裁處。至於個人買家向國外購物網站訂購之貨物進口後,如非供自用,而係轉供銷售者,應注意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還被處以罰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個人向國外購物網站採買年貨,進口及轉售時課徵營業稅規定

 

年關將屆,不少國人正大肆採買服飾、鞋類及各種日常生活用品,近年來貨源觸角已延伸至海外購物網站(例如中國大陸「淘寶網」),由於尚須經過「進口」通關程序方能送達買家手上,相關課稅規定,值得注意!

 

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及41條規定,貨物進口至我國境內,應課徵營業稅,其納稅義務人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進口貨物之營業稅則由海關代徵。

為簡化通關流程,提升行政效率,海關實施進口貨物低價免稅制度,即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反之,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除屬進口免稅之特定貨物外,均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申報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若有高價低報或藉化整為零分批進口以規避應納稅捐情事,海關將依規定補稅及裁處。至於個人買家向國外購物網站訂購之貨物進口後,如非供自用,而係轉供銷售者,應注意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還被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7

彙總編號:10301-1705

機關團體已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資產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年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
該所指出,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基金會如已將當年度購置房屋支出,列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可再將該資本支出按年數攤提折舊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前揭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60%。其中如有將購置資產金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該項資產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作為支出項目。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粘鐿瀞 電話:04-2305111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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