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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報運進口保育類動物應取得相關許可文件並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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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關表示,近期發現多起報運進口活體保育類動物案件(例如爬蟲類、魚類、珊瑚等),申報貨名、數量與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下稱CITES)許可證或國內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不符之情形,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貿易法相關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輸入CITES列管之物種,或含有該等物種之產製品,應依「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許可文件;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輸入野生動物活體(一般類及保育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始得辦理輸入。相關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一般活體動物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輸入申請,請至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自然保育網查詢(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


  臺北關呼籲,進口活體保育動物應依上開規定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輸入許可文件,若未據實申報輸入之物種,依貿易法第28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及51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倘輸入之物種屬保育類者,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50萬元之罰金,請進口人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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