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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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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惟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於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如適用稅率在20%以上(含20%,以111年度為例,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260,001元以上),即不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父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才不能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其適用稅率未超過20%,應予准認云云,經該局以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都包含本數(20%)計算,甲君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其適用稅率為20%,已符合上揭排除適用情形,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下列2種情形亦排除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一、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11年度為670萬元)。該局官網已設置「長期照顧服務專區」,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透過該專區瞭解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惟該局於審核申請文件時,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之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之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債權人跨區局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的便民服務,民眾可就近選擇各地區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惟申請查調時務必備齊相關文件,並留意債權人之印章是否有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維自身權益,並避免無法申請而舟車勞頓。如有相關問題,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馮建鈞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02


撰稿人: 吳亭蓁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0  

 

財政部於今(7)日核釋,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稅出版品屬雜誌部分之定義。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電子雜誌指除符合前開實體雜誌定義,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財政部說明,因應營業人利用網路平台提供電子雜誌之交易模式,該部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下稱109年6月2日令)規定,買受人得永久保存該電子雜誌檔,比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買受人僅得在一定時間內閱讀,逾刊載期間或合約終止即無法下載電子雜誌檔者,無該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鑑於現行電子雜誌除紙本雜誌電子化型態外,尚有出版時即以電子形式授權買受人閱讀之型態,文化部爰配合出版型態改變,邀集國家圖書館、專家學者、業者代表及財政部就雜誌範圍予以重新定義如上。據此,該部參據文化部意見重新釋明雜誌(含實體及電子)定義,並廢止109年6月2日令規定,俾與時俱進。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本國雜誌(定期刊物)及銷售或進口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之外國雜誌(定期刊物)者,均免徵營業稅。按此,營業人銷售或進口之雜誌,倘符合新令規定雜誌之定義,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配合新令雜誌之定義,經通盤檢討相關函釋後,併予廢止該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該部賦稅署103年9月30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03980號函及同年10月22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貞儀
聯絡電話:(02)2322-8133

 

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表達祝福,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受歡迎的方法,今年的端午佳節剛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請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於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並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逢年過節如有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請注意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及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等相關規定;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雖自112年度施行,惟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不受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影響。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另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CFC制度係自112年度施行,111年度尚無應認列CFC之投資收益,故營利事業依111年度應納稅額半數計算之112年度暫繳稅額,尚不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上路而負擔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倘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考量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CFC制度已於今年開始施行,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或訂閱該局電子報,以即時取得相關稅務訊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疫情解封後,許多民眾開始計畫出國度假,亦有攜家帶眷至空曠的場域享受旅遊體驗,露營,就成了許多民眾出遊的首選。

 

該所提醒轄內營業人不論是提供露營場地或出租露營車,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未辦稅籍登記即先行營業,涉及漏稅事實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所另表示,為掌握稅源並有效落實執行營業稅稅籍管理,國稅局將隨時執行稅籍清查作業,清查重點如下:(一)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於營業後,發生與登記事項不符、擅自停歇業及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二)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先行營業,例如:夾娃娃機店、露營場、網路名店、個人工作室、寵物美容與寄宿、非法旅宿業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新聞稿聯絡人: 竹南稽徵所銷售稅股 邱泰傑
聯絡電話: (037)460597轉3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梅雨滯留鋒造成間歇性暴雨時有所聞,民眾如有因暴雨造成災害損失需申請綜合所得稅減免,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驗;但受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間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該局特別說明,災害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財產上損失,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得作為災害損失扣除。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本局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使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報備。納稅義務人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的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也有所不同,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需申報,但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華民國來源的非屬扣繳範圍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係專營買賣有價證券,列報交際費時,請注意限額計算,以免超過限額,被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主要收入有「買賣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有價證券所獲配之股利及盈餘」兩類,因業務需要可列報交際費之金額,依財政部83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831620897號函規定,僅屬買賣有價證券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依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金額,計算可列支交際費之金額;至屬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部分,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實質免稅,故該部分不得列報交際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且非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之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出售有價證券收入2,500萬元、買入有價證券1,200萬元及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200萬元,依進貨銷貨金額百分比計算列報交際費139,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投資收益2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經查核發現公司將投資收益200萬元計入銷貨淨額,併同申報交際費金額,因該筆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不得列報交際費,全年得認列之交際費限額應為130,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故剔除超限9,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因已100%免計入所得課稅,已實質免稅,是不得再列報交際費限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淑芬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許理敦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外僑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前陣子因故離臺,健保卡不在身邊無法利用網路報稅,又來不及在5月31日前返臺,現在還可以報稅嗎?會被罰嗎?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申報期限,外僑已無法再使用網路補報111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須填寫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有應繳納稅款者,請填寫「外僑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15Q),除應繳稅款外,就應補繳稅額依112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計算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112年6月1日)起至繳納日止之利息,至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一併繳納。
       

該局籲請逾期尚未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外僑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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