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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不得列報交際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係專營買賣有價證券,列報交際費時,請注意限額計算,以免超過限額,被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主要收入有「買賣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有價證券所獲配之股利及盈餘」兩類,因業務需要可列報交際費之金額,依財政部83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831620897號函規定,僅屬買賣有價證券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依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金額,計算可列支交際費之金額;至屬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部分,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實質免稅,故該部分不得列報交際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且非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之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出售有價證券收入2,500萬元、買入有價證券1,200萬元及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200萬元,依進貨銷貨金額百分比計算列報交際費139,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投資收益2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經查核發現公司將投資收益200萬元計入銷貨淨額,併同申報交際費金額,因該筆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不得列報交際費,全年得認列之交際費限額應為130,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故剔除超限9,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因已100%免計入所得課稅,已實質免稅,是不得再列報交際費限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淑芬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許理敦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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