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攜手合作擴展平價教保服務,積極增加公共化幼兒園,幼兒就讀準公共幼兒園即享有減免月費的優惠措施,月費差額由政府買單,直接將補助款項撥付給幼兒園,以收程序簡化之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幼兒園係屬其他所得業者,其業務收入包含月費、課後延長照顧費、才藝課程費及政府補助款等。政府為獎勵私立幼兒園轉型為準公共幼兒園,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給予設施設備、園務營運、課程教學輔導及每生月費差額等各項補助款,均為幼兒園之應稅收入,應列入領取年度辦理所得稅申報;若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紓困辦法)規定所領取之補助款,即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之1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查核轄內A準公共幼兒園(以下稱A幼兒園)110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時,A幼兒園依紓困辦法申請教職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獲得補助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免稅收入),另因符合準公共幼兒園,教育局給予月費差額補助款200萬元,惟A幼兒園誤以為取得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致漏報月費差額補助款收入200萬元,經核定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或錯誤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或更正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即可免罰。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王雅芳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吳虹霓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下稱111年5月26日令)規定,個人於110年7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但個人如果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於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報,請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9月3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甲依約分期支付90萬元後,於109年11月5日以190萬元為對價將該預售屋出售給乙君獲利,乙君繼受甲君原有權利、義務,繼續分期繳付70萬元給建設公司後,俟房價上漲,在111年1月30日又把預售屋權利以320萬元出售給丙。相關稅制如下:
(一)甲君應於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109年11月5日(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預售屋獲利,屬於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要合併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190萬元,減除已支付建設公司之成本90萬元,及「實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註:財產交易所得「無」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之規定)。
(二)乙君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在111年1月30日(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無論有無獲利,均應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並應以實際向買受人丙君收取對價320萬元為成交價(不包含買受人丙君後續支付與建設公司之款項),已支付前手甲君190萬元及建設公司70萬元為可減除之成本,計算可減除費用時,倘無法提示支付憑證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320萬元×3%;以30萬元為限),自該筆交易所得扣除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同時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或預售屋遭各主管機關處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罰鍰金額,請民眾注意。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世安利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 徐宜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體恤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係供銷售使用未決定餽贈員工,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轉作餽贈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原供銷售的20個涼風扇,每個成本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進貨金額5,000元,進項稅額250元),適逢公司要舉辦慶生會,故將該20個涼風扇全部轉作贈品酬勞員工,因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000元(@250元×20個)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轉贈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購進該20個涼風扇之進項稅額5,000元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在將該等涼風扇轉贈員工時,應依轉贈當時之時價每個6,300元(銷售額6,000元,稅額300元),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00元,稅額6,000元),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70
撰稿人:陳羿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就持有多屋族之個人列入專案查核,除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比對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外,如有必要也可能以調查資金流程核實認定租金收入,請出租人主動誠實申報。
邇來查獲轄內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卻未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遭補稅處罰案件。房東利用與房客簽訂私人間租賃契約,常抱持稽徵機關蒐集不易之僥倖心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該局呼籲,個人房東全年度收取之租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規定,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漏報或短報租賃所得,除補稅外,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名下擁有10筆以上房屋,經國稅局查得除1屋設有戶籍供自住使用外,僅申報1筆租賃所得,甲君說明其餘房屋皆閒置,並無出租他人,惟經該局實地勘查及調閱水電資料後,研判有出租使用之情形,經報請財政部核准查調資金,發現甲君確實有漏報租金情事,由於甲君未誠實申報租賃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因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王瀅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且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上述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指定服務係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包含: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課稅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證明或手冊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即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
該分局最後提醒,如針對長照扣除額還有相關問題,可先參閱附件問答集。如有申請長期照顧服務管道之疑問,可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洽詢當地之照顧管理中心或在醫院內評估長照服務需求。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同業往來,經公司說明係當年度1月1日以自有資金4,000萬元暫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相關利息,截至12月31日尚未償還,甲公司帳上無借入款項,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946,400元(4,000萬元X2.366%);該局另舉例,倘甲公司帳上另有5,000萬元之銀行借款,該筆借款利率為2.5%,並列報利息支出1,250,000元,則應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4,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而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0元(4,000萬元X2.5%)。
該局提醒,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設算利息收入課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林素杏
電話:(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50萬元外銷損失。甲公司說明因運送途中遇颱風致商品被雨淋濕包裝,故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15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惟因該筆外銷損失超過90萬元,該公司無法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國稅局爰剔除不予核認。
該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留意是否依前揭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江美虹
電話:(04)23051111轉71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具高度創新者,其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費用依上述條文規定,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及「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等5項費用;非屬該條規定之費用項目,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依據前揭辦法第6條規定,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計600萬餘元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所列報之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非屬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經該局查核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因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其可減除之成本亦不同,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之價額;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母親於109年5月間購入高雄市A房地,金額6,000,000元,持分各1/2,母親於110年2月間將其持分1/2贈與甲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1,350,000元,甲君於112年6月10日出售該房地全部持分,取得成本計算如下:
甲君與母親以6,000,000元購入該房地,持分各1/2,即甲君109年5月間取得成本為3,000,000元(6,000,000元×持分1/2),自其母親受贈取得持分1/2部分,應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8%調整後之價值作為取得成本1,428,300元(1,350,000元×105.8%),加總甲君分次取得A房地之成本為4,428,300元(3,000,000元+1,428,300元)。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謝錦華 課長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50
撰稿人: 馬培瑜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7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與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若迄至死亡時尚未清償返還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在會計科目屬「股東往來」,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周轉,公司應帳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公司還款股東時則沖轉股東往來,俟被繼承人亡故時,公司對被繼承人未還款項,應列入遺產申報債權。
該局舉例,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有限公司(僅1人股東)負責人,截至死亡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貸方科目有新臺幣600萬元,屬甲君對公司債權,惟繼承人逾期未申報,經函請公司提供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據以補徵遺產稅並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權)者,應注意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若有餘額,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並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受罰。
民眾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柳秀英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 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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