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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13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仲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及結匯支付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1,600萬餘元,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之5%,甲公司雖已提供仲介契約及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文件,惟經查核雙方簽訂之契約,該國外代理商代表人之英文名字與甲公司代表人英文名字相同,因甲公司未說明雙方之關係及提供具體仲介事實等資料,尚難證明有提供居間仲介服務,經該局剔除該相關佣金支出,並補徵稅額。…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修正草案,於今(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之存託憑證,因而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設立之公務人員協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規定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鼓勵我國個人或公司將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於無須自行使用時,讓與或授權他人使用,提升產業競爭力,其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勞退舊制的退休準備金專戶結清後,所領回的餘款應認列當年度其他收入,否則不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
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因應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之調整,財政部於105年12月19日公布之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起扣點也配合調高,以納稅義務人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例,105年度每月薪資所得為73,001元至73,500元須扣繳2,010元所得稅,106年度則調高為73,501元至74,000元始須扣繳2,020元所得稅。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106年度發放年終獎金給境內居住者員工,如金額超過73,500元者,應特別注意要扣繳5%所得稅,以免受罰。該分局舉例說明,A公司106年1月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5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甲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7萬元,因未達起扣標準73,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8萬元,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總額扣繳5%所得稅,即8萬*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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