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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1316)

我國人口快速老化,長期照顧需求日益增加,相關機構設立數量逐年成長,針對業者常有「領取補助、收取自付額,或開立發票與收據,是否應繳納印花稅」的疑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整理三大常見問題,帶您一次釐清: 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之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因公司組織即係上開規定之法人,縱使個人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仍應依前揭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非所問。…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使用牌照稅將面臨重罰,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且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每次將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至0.9倍;另車輛如未驗車遭註銷牌照,卻仍行駛或停放於道路上,更將面臨0.6至1.2倍重罰。不再使用的老舊車輛,務必確實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因車牌屬專車專用,若懸掛他車號牌或將車牌借予他車使用,雙方皆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切勿移用牌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投資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如同一申報戶成員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合計數(即綜合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已逾免稅額度【114年度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兹整理相關規定提醒民眾注意: 所得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於生前借給所投資之公司的資金截至死亡日尚未受償餘額,核屬於被繼承人對該公司的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並没有記載被繼承人投資公司內部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紀錄,故繼承人若未自行詳加查證,有可能因漏報債權而遭補稅處罰。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已依法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列報遺產,卻忽略生前的資金借貸情形,而漏報對投資公司的債權(股東往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的執行,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 該分局說明,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提起訴願並不影響原行政處分的執行。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已依法申請復查,則可暫緩移送。惟經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若仍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先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始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法定要件。…
近日有民眾(企業主)詢問,公司為了貼心照顧員工,特地興建房屋作為員工宿舍使用,該宿舍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可以比照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且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可申請按2‰稅率計徵地價稅,相較於一般用地採10‰至55‰的累進稅率課徵,適用勞工宿舍優惠稅率至少可以幫企業省下8成的地價稅。…
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得提撥職工福利金,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其福利金提撥標準有三種: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費用核認,且不得超過前述第二及第三種計算標準之限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在騎樓設攤營業,雖僅在特定時間有開業,其餘時間供公共通行,仍要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騎樓是否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於是否隨時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如作其他用途使用(例如:晚間設置攤位賣雞排、擺放娃娃機、封閉為住家使用等等),則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果有短漏報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須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但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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