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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親子股權移轉 無償要稅

【稅務法規】親子股權移轉 無償要稅

【經濟日報2011/04/30╱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林爸爸將名下自家公司的股份移轉給兒子,但是,國稅局認定兒子沒有付款,必須繳交贈與稅。林爸爸雖無法提出兒子的匯款紀錄,但是林爸爸舉證的確有900萬元現金進帳作為支付價款之證明,而且國稅局徵信林爸爸的所有財產異動資料,也沒有發現林爸爸其他資產有短少900萬元的事證,可見林爸爸真的有收到900萬元,足以證明股票移轉是有償行為,這就不是贈與行為了。請問,林爸爸的主張就可以讓他免稅嗎?

 

 

個案解析

 

林爸爸持有台灣A建設公司的部份股權,於86217日移轉A公司股票90萬股給兒子,國稅局認為兒子沒有付錢給爸爸,因此,林爸爸必須被課徵贈稅。

 

於是,林爸爸舉證A建設公司的銀行帳戶於86125日至228日間,有多筆現金存入1,800萬元,其中900萬元為兒子支付股款。

 

但由於現金存入無法證明兒子為存入人,林爸爸進一步說明兒子為大陸B公司的股東,兒子出售大陸B公司股款,再把想要匯出的人民幣交給地下錢莊,再以黑市匯率在台灣同時取得新台幣之方式,避免因正式管道造成高額匯兌損失,林爸爸主張這是大陸台商為將資金匯回台灣的常態。

 

國稅局認為,若是利用地下匯兌回台灣,為何資金不先到兒子帳戶,再匯款給爸爸?卻以現金方式存入A公司,反而無從證明資金來源是兒子提供。林爸爸解釋經營的A公司急需資金,乃要求兒子將買股價款直接匯入A公司帳戶,A公司將兒子這筆錢以林爸爸與林媽媽的股東往來入帳。

 

但是,國稅局發現大陸B公司的股東名冊並無兒子的持股事實,而當年林爸爸透過第三地香港C公司投資大陸時,投資文件上的股東並不包括兒子。

 

如此一來,國稅局仍認為林爸爸說詞無確實之證明文件可資佐證,並依據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於是,依據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主張法條明文規定「確實證明」,則若從納稅義務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明確得知買賣雙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時,仍應視為贈與,駁回林爸爸上訴。

 

貼心叮嚀/地下通匯 調查重點

 

?證券交易稅紀錄是很好的查稅依據,如果近親等互相買賣股票,除非買方能提出付款的資金流程證明,且賣方能提出收取資金後,資金仍在名下的事實。

 

?股東往來是很不理想的會計科目,企業主及股東不應常常使用。曾有某家公司股東去世,巨額股東往來被計入遺產課稅。

 

?台商若利用地下通匯,一則違反外匯管制條例、二則造成個人資金異常增減,這都是調查局與國稅局調查的重點。尤其,地下通匯集團被調查局查獲後,利用該集團轉匯的資金所有人,除被調查局約談外,還會被移交國稅局追查資金來源及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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