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稅單通知書 應寄全體共有人
【聯合報2011/04/27 ╱記者錢震宇/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土地稅、房屋稅等繳款書(稅單),如果有多名共有人時,稅捐單位可只針對其中一人送達,但必須要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共有人。
立法院會也通過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在法案通過三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明定稅捐連帶債務人及其繳納稅捐文書送達等規範,確保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
依現行法規,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各種文書,只需要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效力就及於全體;但經常發生納稅義務人未收到繳款書,導致延遲繳納情形。民國九十八年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宣告違憲。
立法院財委會召委費鴻泰表示,修正主要是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但賴士葆認為此次修法「仍有不足」,修法後只解決現行稅單通知的問題,至於共有人是否確實收到繳款書、未收到繳款書的共有人是否得以繳納稅款等問題,都沒解決。
他表示,「核定稅額通知書」只是副本,雖方便行政機關作業,避免重複繳納問題,但其他人根本無法拿繳款書,恐衍生債務人權益及未來滯納金計算、稅款如何執行等問題。
此外,核定稅額通知書就像一般的交通違規罰單,是寄到戶籍所在地;但萬一當事人居住地在另一處,根本收不到繳款書,因此要求研擬相關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