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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遺贈等稅單通知 應寄所有納稅義務人

【稅務法規】遺贈等稅單通知 應寄所有納稅義務人

【聯合晚報2011/04/26╱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土地稅、房屋稅等繳款書,可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但要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共有人。院會也通過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在法案通過三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明定稅捐連帶債務人及其繳納稅捐文書送達等規範,確保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

 

就現行法規,稅捐稽徵機關發出包括土地稅、房屋稅等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送達,就訂定其效力及於全體,但在民國987月大法官釋字663號宣告違憲。解釋文認為,稅捐機關有礙人民訴願及訴訟權,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兩年,失其效力。

 

行政院配合大法官釋憲,提出稅捐稽徵法第19條、35條、51條條文修正案,經上午院會三讀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費鴻泰說,大法官提出見解後,財政部研擬修正草案,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才能保障所有公同共有人的稅捐相關權益。

 

賴士葆指出,就現行法規,繳款書寄給其中一人,稅捐稽徵機關就認定其他人知情,但如果收到繳款書的人不繳,其他人等於是連坐罰,容易造成民怨。修法後,繳款書寄給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寄出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其他共有人,只能解決現行稅單通知的問題。

 

賴士葆說,其它問題還包括,核定稅額通知書不知道寄到哪裡去,就像一般常見的交通違規罰單一樣,只寄到戶籍所在地,但是當事人居住地在另一處。核定稅額通知書等於只是副本,雖方便行政機關作業,避免重複繳納問題,但是其他人根本無法拿通知書繳納。這樣就衍生對於連帶債務人的權益以及未來滯納金如何計算、日後稅款如何執行等問題。

 

賴士葆表示,行政院提出的修正案,只解決現行稅單通知的問題,對於連帶債務人的權益以及未來滯納金如何計算、日後稅款如何執行等問題,仍舊無法解決,因此提出相關的附帶決議。

 

財部:繼承案件影響較大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財政部表示,將於79日前完成稽徵程序和資訊系統修正等相關配套,強調在作業執行上並無困難,但程序較為複雜,而案件主要以繼承案件或祭祀公業為主,件數並不多,只須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公同共有人,因此對整體稅收並無影響。

 

財政部表示,為了保障其他共同人的訴願訴訟權,過去稅捐稽徵機關所發出的土地稅或房屋稅等繳款書,只要送達到公同共有人其中的一人,效力就及於全體。但因大法官認為,若有人未收到,就侵犯了他的訴願訴訟權,因此宣告此一規定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所以才需要修正之。

 

財政部強調,未來在作業程序上並不會有任何困難,只是較為繁複,會在79日前完成稽徵程序和資訊系統的修正,以保障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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