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股利入私募基金 節稅踢鐵板
2011-05-17 01:13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除權分配股利,竟與其公司的股東共同募集私募基金,迂迴規避營利所得,而其股東又匿而未履行誠實報稅責任。這種「節稅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應歸屬該股東營利所得,覈實認定,加以補徵應納稅額,並據以裁罰。
5月是所得稅申報季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針對合勤科技公司朱姓董事長的妻舅白常生,涉及規避稅負,判決白常生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白常生申報民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經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白某94年8月間將所持有合勤股票2,600張,轉讓予兆豐投信經理的「兆豐國際精選優質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稅局查核後認為,白某蓄意安排移轉94年度合勤分配的股利871萬1,872元,不當規避稅負,按所得稅法規定,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其所得歸正核定取自合勤營利所得871萬餘元,除歸課核定白某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215萬4,183元,補徵應納稅額303萬6,525元外,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計151萬8,262 元。
兆豐投信經理該私募基金,後來被金管會發現是為特定人避稅的操作行為,與准予兆豐投信私募基金的意旨不符,因此函令兆豐投信終止租約,並進行清算。
北高行判決指出,金管會監管的作為,更證明兆豐投信無法對主管機關陳明其成立基金的投資策略及營運方向,而其經理該私募基金的目的,就是在為白某等特定人避稅而已。
因此,該判決指出,關於該私募基金獲配的股票股利、現金股利,都應該歸屬於實質經濟獲益的白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