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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8)

在全球化經營模式下,愈來愈多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可否列報為企業的費用,應視聘僱契約內容而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服務,民眾除可申請本人與配偶資料分開提供外,亦可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僅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欲申請者請於今(107)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該局特別提醒,申請成功後申請人自己也無法查詢自己申請不提供的資料。 該局說明,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子女或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均可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本局表示,離婚夫妻關於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若未經協議者,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醫療院所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交付民眾,並列報執行業務收入,以利醫療院所負責人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執行業務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查核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民眾張君檢附甲診所醫療費用收據500,000元,惟甲診所並未申報該筆執行業務收入,案經查獲,甲診所負責人漏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遭補稅並處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於申報前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列報未具結婚效力之配偶,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2月31日結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106年1月1日為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亦自106年度生效,緃使僅差1日,105年度仍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徵稅額外,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
本局表示,扣繳單位採用網際網路申報扣繳憑單資料 ,應詳實核對申報書內容與建檔資料是否一致再行傳輸,以確保資料正確,倘未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上傳資料,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顧之各項支出,於列報醫藥及生育列舉扣除額時,僅其中具有醫療性質所支付之費用始得認定(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特約醫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其他各項費用,如病房膳食費、看護費、照護費等,因非屬醫療性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是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寒、暑假期間,莘莘學子經常會爭取打工機會,打工同學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件或印章等重要資料交付他人,領取工資時要詳細核對印領清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亦不可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避免被不肖公司行號虛報薪資,成為逃漏稅工具。 該分局說明,每年寒、暑假係學生最重要的打工期,許多學生在未有警覺及防備之下,將身分證明文件或印章提供他人使用,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收到稽徵機關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通知時,才發現被虛報薪資。倘民眾發現薪資所得被虛報,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在他單位工作證明、在學、服役或出國等證明文件)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斗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申請適用106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作業已經開跑啦!首報族如符合所得單純、採標準扣除額 、無夫妻分居或當年度結、離婚情形……等等適用稅額試算條件者,可於107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間內,向各地區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提供擔保債權之財產,若其未向法院聲明捨棄利息或未與債務人約定抵充順序,法院將按民法第323條規定之抵充順序分配(即先抵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並作成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則債權人因而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間取得乙君之債權及其擔保物權,嗣其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該擔保物(未併同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依該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甲君獲分配總金額500,000元,其中400,000元屬其受償之債權利息,該局乃歸課甲君當年度利息所得400,000元。甲君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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