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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陳君往生後,其子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618萬元,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加扣618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係全年24小時開放,與每年1月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並無不同,操作簡便。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外,其餘均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 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採網路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且於申報期限內倘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每日有5次上傳更正申報機會,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
營利事業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起算點不同。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循序申請復查,經國稅局復查維持原處分,復查決定書於106年5月16日送達甲公司,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106年5月17日起算30日,又甲公司設址臺南市,計算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106年5月17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5日,算至106年6月20日即已屆滿,惟甲公司於106年6月23日始提起訴願,因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為不受理之決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會被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雖有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海外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7百餘萬元,被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不諳稅法規定,係委託會計師代為辦理申報,致漏未申報前揭所得,其本人無短漏報所得之故意過失,請免予處罰。案經該局駁回甲君復查之申請,並確定在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埔里稽徵所進一步說明,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若將房屋無償提供予自己之兄弟姊妹或叔叔、阿姨及伯伯等作公司、商號或事務所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無論交易所得為零或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資金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106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發現,不少民眾誤以為交易結果並無所得,甚至虧損,即不用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嗣經該分局查得,雖無應納稅額,惟已逾申報期限,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3,000元之罰鍰。…
新營區楊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股東會已於106年12月20日決議分配股利,但實際配發日為107年2月20日,請問給付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適用之扣繳率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簡稱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率修正為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尚無不同。考量取得房屋使用權者及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之租稅衡平性,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於辦妥戶籍登記及符合自用住宅使用之前提下,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列報列舉扣除,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
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但逾繳納期限30天仍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區分署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雖依規定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曾先生來電詢問,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故未辦理結算申報,最近接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通知其補繳該年度稅款,可否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得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經試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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