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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03)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財政部配合立法院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 ,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如房屋、土地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嗣後該房地因強制執行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於104年9月5日受贈取得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死亡尊親屬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該所以系爭受扶養親屬於102年已死亡,甲君104年度結算申報虛報其免稅額127,500元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有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清單及結算申報書可稽,違章事證明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難謂無過失,申請人未盡誠實申報義務,致有漏稅額,自應處罰,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列報所得年度已離婚或尚未登記結婚之配偶為扶養親屬,致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亦會被處以罰鍰,因此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勿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處罰,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要求重新審酌,惟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於106年度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於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成本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本局說明,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於周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及受影響之薪資費用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人民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權利,民眾於今(107)年5月份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每人16.6萬元的基本生活費不用課稅的新制。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基本生活費總額(16.6萬元乘以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人數),高於該申報戶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就可將兩者的差額由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白先生於死亡前2年將名下的不動產3千萬元全數贈與配偶,往生時只留下存款20萬元,往生後被國稅局補徵遺產稅,配偶白太太提出異議,並質疑稅法上對於夫妻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是騙人的,對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特別提出澄清與說明。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確實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爲避免透過生前贈與而規避遺產稅,復於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爲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如果當初贈與的時點距離白先生死亡時已經超過2年了,所贈與的財產就不用合併到遺產總額計算課稅。如果有像白先生這樣的情形,會不會課到遺產稅,仍然要看併入後計算的遺產總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而定。…
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例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等)外,其交易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納稅。 本局指出,交易因繼承取得房地,其適用新舊制的認定標準則屬特例;此因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點並非其所能控制,為使房地權益不受影響,故如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舊制課稅規定只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若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自住規定者,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又新制在計算持有時間時,可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其銷售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本局表示,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有無滿183天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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