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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並非每個機關團體都可享受免納所得稅,應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的要件,始可免納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捐贈收入情形,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就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除補稅外,還會處漏稅罰。


      
本局指出,各地區國稅局對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案件均已建檔,全國歸戶後通報受贈機關團體所在地國稅局勾稽查核。機關團體如接受捐贈,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收入,勿心存僥倖。本局查核某基金會104度結算申報案件時,接獲其他國稅局通報該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基金會1,000萬元,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僅申報收入24萬元,再進一步查證,基金會雖收取支票卻遲未兌現,亦未入帳,並承認違章漏報事實,本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予以補稅17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1倍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目前國稅局對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資料已e化建檔,建立完整通報機制,機關團體收到捐贈收入,應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 106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截止,網路申報系統將於1月31日午夜12時關閉,辦理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請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採網路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且於申報期限內倘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每日有5次上傳更正申報機會,惟須重新上傳所有完整正確之申報資料始完成更正程序,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該分局籲請各扣繳單位、營利事業、信託行為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在辦理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時,請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1.醫院、診所、補習班、金融業及其他執行業務等行業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按收據金額4‰稅率繳印花稅。

2.營造工程業、製造業、廢棄物清理業等各行業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按合約金額1‰稅率繳納印花稅。

3.買賣動產契據則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

4.買賣房屋或土地所簽訂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的契約(俗稱公契) ,按契約書記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貼心提醒,如果應稅憑證數量較多或金額較大,可至該局申請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除了省時、方便外,更可避免逐張貼用印花及銷花的不便,歡迎民眾多加運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之各類所得,可透過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本項網路申報所需使用之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輕鬆下載安裝後即可使用。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上開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並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106年12月15日申報軟體更新,扣繳義務人需先至前開網站下載安裝最新版程式才可上傳資料完成網路申報。本項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逕洽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於上班時間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立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屬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者,至稅捐機關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至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程序,即屬辦理房地過戶物權登記之一環,該移轉契據即經交付使用,依法即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今日公告10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遺產淨額

稅率

5,000萬元以下

10%

超過5,000萬元~1億元

15%

超過1億元

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贈與淨額

稅率

2,500萬元以下

10%

超過2,500萬元~5,000萬元

15%

超過5,000萬元

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前揭遺產稅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依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遺贈稅法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20%)並增加適用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本次課稅級距金額應以106年為上次調整年度,無上漲幅度;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與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分別為98年度及103年度,各該年度適用之指數分別為98.26及102.65,與107年度適用之指數105.61相較,各上漲7.48%及2.88%,均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10%),故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107年各項金額,適用於10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故免貼繳印花稅。

週五, 15 十二月 2017 08:22

【綜所稅資訊】慎防被虛報薪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預防被不肖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民眾要如何避免被虛報薪資呢?提供以下幾點供參考:

一、不可在未填明工作期間或薪資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或蓋章。

二、不可隨意將身分證、學生證等證件交予他人,亦勿提供他人影印。


三、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清單上的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並且保留領款憑證,做為被虛報時之舉證證據。

四、不可因貪圖小利,答應讓雇主虛(浮)報薪資,而觸犯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所呼籲,萬一被虛報薪資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檢附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供國稅局作為追查參考,若經調查屬實,不肖業者會受到處罰,被虛報之薪資所得則可註銷。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日前接獲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銷售貨物給○○航空公司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往另一空廚業者倉庫存放,可否開立零稅率發票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營業人如有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航空器所使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出口報單類別為G5G3及統計方式為9F)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檢附海關核發已交付該國際運輸航空器使用之證明文件,憑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局進一步說明,如供應商係交貨至航空業者之自有保稅倉庫,則供應商得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航空業者於扣抵聯上簽署加蓋發票章後交還,再憑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本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本局指出,連鎖零售業或餐飲業之營業人,常因營業尖峰不慎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例如誤將統一編號鍵為銷售額,消費者離開現場後,面臨無法收回統一發票作廢重開窘境。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卻又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之情形,應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則依「正確銷售額」申報,雖仍依前揭規定處罰,但可免除誤開天價統一發票之高額稅負;如營業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者,可免罰。


     
本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誤開銷售額大於實際銷售額,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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