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經營民宿,其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且客房數及總面積限制亦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住宿使用面積可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未合法登記之民宿,屬於違規經營行為,或兼營餐飲及其他收費營利項目之場所部分,屬於營業行為部分,則按較高之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或該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或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利徵納雙方對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有一致遵循標準,財政部於105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其中有關非現金財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明定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之16%計算,該計算基準,自106年度起,由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報請財政部公告,以符實際。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有關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資遵循。又為避免同一筆研發費用支出享有雙重優惠,並於「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規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故公司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備創新價值時,應注意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補助款。
該所特別提醒,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不包含政府補助款,並應詳實記載補助款支出項目及相關補助計畫內容,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民眾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並已繳納印花稅,因故解除契約,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買賣不動契約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即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104年8月5日給付股利所得50,000,000元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B公司,雖已於當日扣繳稅款10,000,000元,惟未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4年8月14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同年8月20日始自動補報,經該局依法處罰鍰10,000元。甲君主張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繳納,且事後發現已自動補報,請免予處罰。經該局以所得稅法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期自動補申報,仍應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後,務必於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內,填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補報遭處罰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符合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所說明,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統計資料,105年1月至6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一定情形」之要件,業由經濟部於105年8月29日以經企字第10504604290號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連續2年內,中小企業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高於前一年度者,得於辦理本年度(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規定文件,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移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契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移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課徵範圍,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其事後的移轉亦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此類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3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1,075萬元予丙君,案經本局核認乙君及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分別為1,770萬元(=2,150萬元-380萬元)及885萬元(=1,075萬元-19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708萬元及35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所獲利益,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即可於查定稅額之範圍按其申報進項稅額之10%扣減之,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請注意取得合於規定之進項憑證並於期限內申報,即能扣減應納稅額,以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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