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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將原料運往國外加工完成後直接銷售予第三國客戶者,應按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將原料運往國外加工完成後,直接銷售予第三國客戶時,應該如何申報銷貨收入?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的會計基礎是採用權責發生制,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營業收入,也就是說,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成時認列銷貨收入。因此,公司於出口原料到境外廠商加工時,不用列為銷貨收入,等到加工完成後,產品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就必須按照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在原料出口到國外加工廠時,已經依照規定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到了年底,有些原料已經加工完成且出售,有些可能尚未加工完成或是還沒運銷客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作加減項差異調整。加工完成且出售者,應於加項「73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直接外銷貨品收入與本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差額」調整;尚未加工完成或是還沒運銷客戶者,在減項「98本期委託國外加工不復運進口尚未銷售貨品之營業稅銷售額」填報。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結算申報營業收入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有差異,應注意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調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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