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給街友或相關社福團體、公益組織,請務必留意相關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等規定,以維權益。
該局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如原非備供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貨物購入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按所捐贈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未將購入貨品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從事捐贈活動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購入原供銷售目的之20個電暖器,每個時價新臺幣(下同)5,000元,轉作捐贈社福團體,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10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此張統一發票所載明之稅額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10床棉被計20,000元,併同上開活動捐贈,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床棉被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熱心捐輸,仍請留意上述捐贈物資時之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審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李先生列報扶養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同父異母妹妹陳小姐,但陳小姐年幼時已被生母改嫁的繼父陳先生收養,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之兄弟姊妹關係似有未洽,納保官主動介入,協助李先生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
該局表示,經李先生說明,其年幼時父母離婚,父親與繼母結婚生下妹妹没多久,父親即因胃癌過世,繼母再嫁後,妹妹由其繼父辦理收養並改姓陳,妹妹成年後遭遇諸多挫折致精神異常,不得不長期居住療養院,而陳小姐養父早已死亡,其生母及再嫁後生育之其他子女皆無力照顧她,多年來係由李先生支付其醫藥費及生活費等。
該局納保官翻閱民法相關規定並向法務部諮詢,仔細檢視本案相關事證、戶籍資料及綜整李先生主張,認為李先生與陳小姐法律上兄妹間權利義務雖因收養關係存續中而停止,但李先生與陳小姐戶籍設於同址,雖有永久共同生活一家之意,但因陳小姐病情不穩且偶發傷害家人之行為,居住療養院由專人照顧較為妥適,而李先生雖不懂民法收養關係對他們兄妹造成的影響,卻願意出於同胞之情,多年來獨自承擔陳小姐龐大醫藥費及生活費並妥善照料,著實令人感動。納保官再次確認李先生提供之證據,應可認定有扶養陳小姐之事實,立即與原查單位溝通協調,改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關係,核准李先生扶養陳小姐。
納保官用心守護納稅者權益,以合於情理法方式解決補稅爭議,減輕納稅者負擔,也讓弱勢家庭感受到納保官的真心關懷!
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財政部自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新規定,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簡政便民及落實無紙化,營業人除可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書面申請變更登記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免出門於線上提出申請登記「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此外,該項服務亦提供「記帳業者代理營業人申請」功能,記帳業者可透過上傳營業人出具之委任書,代理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請多加利用。
該所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應於112年1月15日前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為輔導期間,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規定處罰。
該所補充說明,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上開輔導期間免罰規定的適用。
該所呼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及平臺營業人倘對新制規定有相關疑問,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房地之交易係因強制執行拍賣,則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吳君於108年8月因買賣取得臺中市東區房地,因積欠債務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於111年1月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吳君應於111年1月6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惟吳君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158萬餘元,除補徵稅額31萬餘元外,並處罰鍰15萬餘元。
該所提醒,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其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可適用20%稅率,出售房地不論有獲利或虧損,亦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仍應詳加確認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並於規定時間內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許小姐
電話:(04)22612821轉2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將自112年4月1日起,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
(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3)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6)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該局說明,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營業人暨黃金路段、夜市及高人氣聲量店家(含排隊名店、媒體報導關注店家),有無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等情事,會持續列為加強查核。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雇用之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服員)至醫院照顧,所支付之費用,無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並且只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因看護公司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因此,支付看護公司照服員之費用,無法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但是,被看護者如果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納稅義務人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對象(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因其母親車禍住院期間,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故聘請A公司照服員至醫院照顧,並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看護費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以甲君列報其母看護費為聘雇照服員之照顧服務工資,與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性質不同,且A公司亦非屬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惟因甲君母親為符合前揭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甲君亦非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排除對象,而甲君漏未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乃另案如數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療費,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就相關醫藥費申報倘有疑義,得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確認,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可按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稅額的10%扣減查定稅額,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又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稅制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下同) 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1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等因素,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6%,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指出,個人111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將持續觀察不動產市場交易情形,滾動調整上開標準,適時研議擴大按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設算所得額之適用範圍,使設算所得額更符實際,俾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聯絡電話:2322-842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取得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廠房予乙公司,因「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收取違約金」,該違約金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出租廠房)而取得之款項,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前揭規定係指該項收入非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續前例說明,若是「甲公司想出售廠房而提前解約」,並依約「給付乙公司賠償款」,因該賠償款非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範圍,乙公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免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其性質內容而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衍生而取得買方支付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 :賴思秀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1年度的所得應於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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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70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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