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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遭強制執行拍賣出售,記得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惟如房地之交易係因強制執行拍賣,則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吳君於108年8月因買賣取得臺中市東區房地,因積欠債務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房地,拍定人於111年1月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吳君應於111年1月6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惟吳君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所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158萬餘元,除補徵稅額31萬餘元外,並處罰鍰15萬餘元。

 

該所提醒,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其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可適用20%稅率,出售房地不論有獲利或虧損,亦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仍應詳加確認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並於規定時間內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許小姐 
電話:(04)22612821轉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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