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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如期申報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訂於本(112)年4月14日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取代以往年度核定通知書之填具並交付郵政機關送達方式。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

 

該局再次提醒,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楊惠蘭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 林明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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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購買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7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釋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貨物稅之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111年購買節能電器兩批,其中一批帳列固定資產,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另一批電器帳列當年度費用,則其退稅款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補充說明,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自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上例甲公司如於購買之次年度(112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於111年以費用列帳者,則貨物稅退稅款應列為112年度之其他收入。民眾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或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等情形外,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

 

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年度除因COVID-19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外,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6,000元,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6,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之性質,倘非屬免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桂足
電話:(04)23051111轉71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項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其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應依法補提折舊後,核實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以擴大書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分局查獲110年3月間出售車輛漏未申報財產出售損益亦未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案經該分局蒐集課稅資料,釐清交易內容及調帳查核後,發現該車輛係於108年4月間以60萬餘元購入之自用乘人小客車,惟未依稅法規定帳列甲公司財產目錄及提列折舊,經該分局輔導營業人補提折舊20萬元後,已就交易情形重行核定,當年度計調整所得額2萬元,並將漏未開立發票42萬元,致短漏報銷售額部分,轉通報該分局銷售稅課辦理後續事宜。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資產,應如實開立發票,正確使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朱小姐
聯絡電話:037-320063分機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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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家庭成員共5人,除甲君及其配偶外,尚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及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未滿7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甲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5.3萬元〔全戶免稅額46萬元(9.2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甲君申報戶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2.7萬元(98萬元-85.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可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將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或損失,緃取具合法憑證且未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

 

該局說明,於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交際費100萬元,雖未逾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惟進一步查核發現,其中三筆金額計80萬元,發票品名為沙發、寢具及電視等,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供業務上使用之關聯性,故依前揭規定剔除其交際費8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勿列報與業務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0


撰稿人:林俊男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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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 /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110428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71日施行,111年度已無須區分房地交易日期,修正如下:

()刪除「1106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4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1項規定房屋、土地、第24條之5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其他書表第C1頁、機關團體第13頁、無固定營業場所附表1)及其背面填寫須知,並酌修房地合一稅2.0相關頁次之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及填寫須知。

()考量營利事業清算期間可能橫跨數年,為避免納稅人不諳法令漏未填報,爰予保留清算申報書房地合一稅1.0相關頁次、欄位及申報須知,俾利遵循。

 

二、配合11012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9條增訂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就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範圍,於申報書新增相關說明。

三、配合11012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有關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4-1頁。

 

四、配合11012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刪除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於租稅減免附冊第A15-1頁增修相關表格及填寫說明。

 

五、配合1101222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有關對政府捐贈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一。

 

六、配合111527日制定公布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有關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二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5頁。

 

近來本土疫情趨緩,連續假期遊樂園成為民眾的熱門旅遊選項,有民眾反映,去遊樂園遊玩時所購買之門票,未收到統一發票,詢問業者是否有逃漏稅的嫌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遊樂園向民眾收取入園門票,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屬於娛樂性質之門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法填載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免用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園內若有提供餐飲及販售紀念品,則非屬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範疇,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恐遭補稅及處罰;1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3次者,並處以停業處分,營業人不可不慎。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川雄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0


撰稿人: 黃鴻偉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盛,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為減輕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之負擔,扣繳義務人得以自身名義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實務上,部分交易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然國內買受人因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全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有鑑於此,財政部於110年12月16日發布解釋令,增訂扣繳義務人得作為申請主體,提示其實際負擔該項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按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外國業者A(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平台購買廣告服務(交易流程及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無法明確劃分境內外比例),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報酬屬我國來源收入,雙方合約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原應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甲公司得以自身名義備妥申請書、提示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A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境內外交易流程及內容說明暨相關合約影本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跨境電商淨利率30%及貢獻度50%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3萬元(100萬元*30%*50%*20%),可減輕甲公司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若欲瞭解外國營利事業其他課稅規定或取得各項申請書表,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扣繳」取得所需資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王詠慧     股 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 王莞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次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前揭規定之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3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經該局審核查得購置之建築物坐落地址於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未符合前揭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提醒,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起鳳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 王麗惠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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