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配偶非境內居住者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8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將甲君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務必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租金、搬家費、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子女獎學金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入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有適用上列事項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享有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公司拆除地上舊廠房,使土地達可出售之狀態,其拆除所生損費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拆除廠房損失計8千萬餘元,該公司主張拆除土地上原使用舊廠房,其拆除費用及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舊廠房之處分損益。
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該案係公司為使土地達可供出售狀態,而將地上舊廠房拆除,其拆除費用是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轉正列為土地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9月30日開始撥入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屬該局所轄第3批退稅案件計11萬餘件,退稅金額合計12億1千萬餘元。
該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為今(109)年5月11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及109年5月12日至6月30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完成申報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並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9月30日當日直接撥入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若採現金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退稅金額5千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於109年11月30日前持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指定付款單位兌領現金,大於5千元者,則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除可節省前往銀行兌領時間,且毋須煩惱退稅憑單遺失或逾期未兌領情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房地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轉讓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行為,應按出售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營業人於簽約購買不動產後,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即行簽約出售;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據此,營業人因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是其出售之標的並非土地,而是前開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所取得經濟上利益核屬債權買賣,亦即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查核發現轄內甲公司經營不動產買賣等業,其向乙公司購置15戶房地,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出售與第三人,嗣因系爭房地登記所有權人仍為乙公司,甲公司再行出售取得的價款,係屬銷售債權行為,甲公司未依法就銷售債權銷售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且亦未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債權),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1月1日報廢並購進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4,500,000元,耐用年限5年,並於同年11月15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自所購入大貨車成本(帳列固定資產)減除,即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 4,100,000元(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及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後之金額3,350,000元計提折舊;倘該公司於109年5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作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即按減除後之未折減餘額3,725,000元(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108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已提列之折舊375,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並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之金額2,975,000元計提折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致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該等銷項及進項憑證資料毋須每一張發票皆登錄,依規定只要登錄最後一張發票之字軌號碼及總金額即可。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列表性能。據此,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而開立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除依序逐張列印外,應於最後一張列印登載交易總金額。又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該局籲請營業人,因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務必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登錄申報,俾利提升進、銷項憑證資料申報之正確性,避免產生交查異常查核案件,減輕徵納雙方後續處理作業時間。
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1月1日報廢並購進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4,500,000元,耐用年限5年,並於同年11月15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自所購入大貨車成本(帳列固定資產)減除,即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 4,100,000元(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及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後之金額3,350,000元計提折舊。
倘該公司於109年5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作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即按減除後之未折減餘額3,725,000元(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108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已提列之折舊375,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並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之金額2,975,000元計提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捐贈他人,若該營業人產製、進口或購入該項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於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本身。
該局說明,我國營業稅係消費稅性質,即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所以營業人如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除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未將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者,得免視為銷售外,其餘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明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之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捐贈貨物與公益、慈善團體時,若該項貨物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購入之500瓶乾洗手液捐贈公益、慈善團體,倘該公司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甲公司不得以之扣抵銷項稅額;另乙公司為協助防疫,無償捐贈某市政府100支額溫槍,乙公司雖於購入時已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其捐贈時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防疫期間捐贈之物資,請先自行檢視是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宅經濟盛行及網購商機多元化,透過網路銷售商品的營業人,生意興隆時請別忘了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消費者也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說明,最近常接獲民眾檢舉網路商家銷售貨物漏開發票,該局在國稅局網站已加強宣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其每月銷售額若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20萬元)者,即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漏報銷售額與未取得進項憑證之補稅及處罰。為掌握課稅資料,國稅局不定期函請網站業者提供相關網路交易明細查核。
該局再次提醒,基於愛心辦稅,籲請網站商家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發生上述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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