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業為凝聚員工向心力,舉辦員工旅遊及文康活動之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福利金者,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動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應以其實際支付之費用,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屬員工旅遊350萬餘元,經查甲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職工福利委員會帳上福利金餘額為220萬餘元,依前揭規定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動支,不足額130萬餘元如得列報其他費用,惟甲公司逕將全額列報為當期費用,核與規定不符,遂調減其他費用220萬餘元,核定補稅40萬餘元。
營利事業申報員工文康及旅遊活動費用,應符合稅法及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規定,以免因錯誤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以500萬元購入房地,於109年間以450萬元出售,甲君認為是賠錢出售並無所得,故未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如為首次受裁罰者,則裁處未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並於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第3項分別訂有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行補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並應加計利息補繳,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得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 王國兆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5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交換房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與乙地主等人合建分屋,由乙地主等人提供土地,甲公司提供營建資金,合作興建12戶之住宅大樓,甲公司將其中4戶建物與乙地主等人交換土地。嗣經該局查得其餘房地之實際銷售價格,據以核算甲公司與乙地主等人合建換出房屋價格2,960萬餘元及換入土地價格5,740萬餘元,調整系爭合建分屋之銷售額為5,740萬餘元,扣除甲公司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06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萬餘元。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常見參考資料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或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等,可參酌財政部96年9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9250號令之規定。
該局提醒,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於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營利事業遭受地震、水災及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之情事時,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填寫「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實認定該項災害損失,若災害損失未依前述規定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仍應核實認定。
實際災害受損之金額應列報於結算申報書「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欄內,若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者,應將取得之損害賠償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益-其他收入」欄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如: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租賃所得等)歸戶核定退稅之案件,將於109年10月30日開始退稅,經該局統計此次核退案件計1千餘件,核退金額約9百萬餘元。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前於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直撥退稅,並已填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成功者,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之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109年10月30日)直接撥入該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存款帳戶,該年度未留有存款帳戶者,則以支票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瞭解退稅撥付情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如為獨資經營,則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該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外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所以獨資經營幼兒園之業者,雖以幼兒園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09年6月間出售自父親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107年4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7年8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並依其持有期間(107年4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出售之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非為贈與契約簽訂日,是該房地取得日為107年8月,並應依其持有期間(107年8月至109年6月)超過1年而未逾2年,按適用稅率35%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0
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其出售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其於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故其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出售未發行股票之國內被投資公司股份所產生之增益,所得性質屬應稅之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核定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
營利事業轉讓被投資公司股份,應審視該被投資公司是否已發行股票,確認其處分損益係屬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或應稅之財產交易損益,依所得屬性,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所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如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仍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做為辦公室使用,租約期限為2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含營業稅),乙公司於109年9月10日因結束營業提前終止租約,其依約給付10天租金42,000元及加收2個月租金之違約金252,000元共294,000元與甲公司,惟甲公司因將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誤認為賠償款收入,僅就租金收入開立銷售額40,000元,稅額2,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收取違約金之銷售額240,000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2,000元(240,000元X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款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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