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申請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該所得額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後,再行核課。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由其在境內之分支機構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若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申請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依財政部965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0060號函規定,該所得額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美商A公司在臺分公司,甲公司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其本身所得額為負80萬元及A公司在臺所得額150萬元,合計全年及課稅所得額為70萬元,惟查A公司申報之所得額係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之所得額,依前揭函釋規定,A公司在臺之所得不得扣除其在臺分支機構之當年度虧損,經該局核定調增課稅所得額80萬元及核定應納稅額13.6萬元。

 

外國營利事業在臺分支機構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境外總公司之在臺所得時,請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不合規定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1款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即已確定。倘兼營營業人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申報營業稅時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並經國稅局核課確定者,因該期營業稅核課已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就該確定案件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4年間取得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28,140萬元,其中國內股利350萬元已依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按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並經該局核定,嗣後該局查得其當期取得國外股利收入27,790萬元,卻漏未依規定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738萬元,並處罰鍰258萬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遭駁回。

 

該局指出,「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兼營營業人申報調整計算營業稅之法定方法,甲公司既於申報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且該案件經該局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不得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

 

1.扣繳義務人給付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時,如經納稅義務人提示儲蓄免扣證登記且全年累計金額不超過270,000元,可以免予扣繳。但是應該在免扣證給付日期欄內,加註這項利息所得「所屬期間」,以便扣繳義務人下次給付時,核計是否超過扣繳的額度。累計金額超過270,000元或沒有提示免扣證登記,則應就超過部分按10%的扣繳率扣繳。但採轉帳給付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5日前補行登記免扣證者,可免予扣繳。

2.凡經登記免予扣繳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財政部97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7510號令修正發布「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並就自行收取的全部價款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

 

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消費者透過境外電商平台訂房、叫車或購買演唱會門票等,只要該不動產(旅館)、提供運輸勞務或演唱會、展覽的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不論買受人是否為我國國人或境內是否有住居所,平台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只要在我國境內,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情況二:

 

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消費者如果為我國境內有住居所的個人、使用的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我國境內或使用境內銀行帳戶支付價款等,只要其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的電子系統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電子勞務,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營業人有銷售上開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情事,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已達我國稅籍登記標準,如有短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S__5218341.jpg

 

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某公司係石化製造業,經調帳查核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30萬元及交通違規罰鍰6,000元均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2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提醒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行政法規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許多營利事業誤認為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 成稅捐的逃漏,就不會受到處罰,其實,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相關規定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3千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取自乙公司產物保險理賠收入74萬餘元,雖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74萬餘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稅率17%計算之金額12萬餘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因甲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4倍罰鍰5萬餘元。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所得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被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非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使用,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得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至於如何認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係以交通部核發汽車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核認標準,如行車執照上登載為「自用小客車」,載運人數在9座以下,且非供營業人銷售或出租使用,其購買該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即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近期查獲保全公司購置9人座以下休旅車供保全人員使用,誤認可依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而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因該休旅車係屬上開法令規定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誤將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提醒離鄉在外求學、工作的遊子們,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請務必妥善保留租房的契約書及租金支出證明,以憑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提出扣除,節省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以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若同時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房屋租金支出則不得扣除。

 

該所特別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要提出兩項證明文件,第一項是租房的契約書及租金支出證明,第二項是租屋自住的證明文件。

 

第一項的證明文件,除租賃契約書外,租金支出應提供出租人簽收租金紀錄或租金轉帳明細表等書面證明;第二項的租屋自住證明,則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當年度在租屋地址有戶籍登記,或提出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供稽徵機關備查。

 

該所特別籲請民眾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應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舉例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3,000,000元本金沒有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3,500,000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那麼甲君雖然貸款3,500,000元,但只能就原先剩下的3,000,000元貸款繳息部分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近年都更愈來愈熱,不過實務上都更營業稅稅基計算方式不一,根據《經濟日報》報導,為解決此問題,財政部昨(14)日發布新解釋令,2021年起都更報核案件統一以較貼近市價的「更新後總價值」為銷售額,不得再以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再來計算建商銷售給地主的比率時,算法可採「共同負擔比」或「房地現值比」二擇一,預計2021年元旦正式上路。

 

|統一採取更新後的價值為準

 

建商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更時,會擬定都更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送地方政府核定,而營業稅是其中一項提列共同負擔項目,過去在核定權變計畫中的營業稅時,地方政府就連採用的銷售額都不一,有些採用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僅為市價的4~5成;有些則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更新後總價值為準,較貼近市價。

 

其實在2017年財政部就已發布解釋令,說明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的都更案件,應以「更新後總價值」作為營業稅的銷售額,不過當時並未給予緩衝期,因此財政部這次在解釋令中明定,只要今年底前報核案件,課稅時皆以地方政府在權變計畫中所核定的營業稅為準,財政部會照單全收;但明年起就必須一律以更新後總價值為銷售額。

 

|雙北以外縣市將出現都更熱潮

 

至於是否會因為明年起一律須以更新後總價值計稅,讓許多都更案趕在今年底前送件,對此內政部官員表示,都更多集中在雙北,自2017年來就是以更新後總價值計稅,對多數案件而言沒差別,衝擊並不大,但其他縣市可望出現一波都更案送件潮。

 

此外,現在各地方政府在計算建商銷售給地主的比率時,有些是以共同負擔比來計算,如台北市;有些則是以房地現值比來計算,如新北市。新解釋令將兩種做法都納入,建商、地主可依據需求二擇一;若未選定,國稅局則會以房地現值比來計算。

 

文章出處:https://news.591.com.tw/news/5097

第 170 頁,共 379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