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於申報營業稅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選擇按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其選擇採比例扣抵法後若要改採直接扣抵法,須留意提出時間。
95年12月21日修正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賦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購買貨物或勞務實際用途(用於應稅或免稅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計算稅額)之兼營營業人除比例扣抵法外,亦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之權利,以真實反映兼營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俾使其稅負更趨公平合理。惟提醒兼營營業人原採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嗣後認為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進項之實際用途而欲改採直接扣抵法者,應特別注意原申報之營業稅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得變更。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兼營應稅或免稅貨物之營業人,109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自行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經該局按申報數核定,並於110年7月13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第3項規定,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該公司未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即110年8月12日)內,申請復查,核屬已確定之案件。甲公司事後於110年9月27日申請更正109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欲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因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且該期營業稅屬已核課確定案件,故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已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兼營營業人如欲變更計算營業稅額之方法,應於該期營業稅核課確定前提出,以維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赴海外投資,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可扣抵稅額,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而其國外所得之計算應按全部國外所得(包含國外虧損)計算而非按個別國家來源所得核算其可扣抵的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其中包含A國分公司課稅所得180萬元,由於該A國分公司課稅所得已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36萬元,且已取得A國稅務機關所發給之納稅憑證,爰甲公司於申報時亦列報國外可扣抵稅額36萬元扣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除A國分公司課稅所得額外,尚列報其在B國所設分公司之課稅損失200萬元,經依前揭規定重新核算108年度全部國外來源所得應為虧損20萬元,並無增加國內結算應納稅額,爰核定國外可扣抵稅額為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計算稅額扣抵上限之相關規定,以免因計算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或每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務資金調度,致無法繳清應納之營業稅額,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切勿自行以短報方式繳納部分稅款。
財政部為協助納稅人因受疫情影響,致繳納稅款確有困難,須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營業人只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詳附表),稽徵機關將從寬認定。
惟近來發現有部分企業因營業收入驟減,無法於上揭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營業稅額,僅先行申報繳納部分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嗣後遭機關查獲,除補徵所漏稅款外另遭處罰。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小汽車租賃業,營業收入受疫情影響而減少,109年11-12月營業稅應納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千1百萬餘元,因無力繳納全部稅款,遂於110年1月14日以現有資金先行申報部分銷售額8百萬餘元,繳納營業稅額40萬餘元,嗣後經該局查獲,以該公司當期短、漏報繳銷售額2億餘元及應納稅額1千60萬餘元,除補徵其所漏稅額1千60萬餘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1千60萬餘元。
營業人若因疫情影響,繳納稅款有困難者,應於繳納期限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避免因短漏報繳稅款而遭處罰。
營業人以其購買供銷售之貨物,抵償所積欠債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是以,營業人將其貨物與債權人協議用於抵償所積欠債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債權人。
舉例說明,甲商號因一時資金週轉不靈,無力償還積欠乙君之債務,雙方遂協議以甲商號帳上之存貨一批成本新臺幣8萬(以下同),市價10萬之貨物清償所欠債務,因其性質與甲商號銷售貨物行為相同,甲商號應依規定開立1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就短漏開之銷售額補稅外,並將處以罰鍰。
每逢天氣變換,常有店家以換季大拍賣,標榜清倉破盤價吸引人潮,刺激買氣。但民眾反應,有業者以商品特價不含營業稅,如要索取發票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為由,「勸退」消費者索取發票。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商品不論有無特價,都應主動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且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發票。營業人銷售定價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營業人銷售商品應依定價收取價款,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須額外支付營業稅款,變相阻擋消費者索取發票;另籲請消費者養成主動索取發票習慣,督促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發票,誠實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惟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給付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仲介人,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有收取佣金或酬勞金,係屬執行業務所得,應如實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通常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應在辦理取得收入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取得之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未能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9年度為例,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為20%,是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應稅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吳君因舉家移民,急著出售其居住之房屋,王君獲悉後居間仲介吳君以3,500萬元出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嗣後王君於109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105萬元,王君因未保有相關必要費用資料,可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應申報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84萬元〔105萬元*(1-20%)〕。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買賣取得的收入,不論名稱為何,均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漏報該項所得者,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依國稅局提供之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淨額2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惟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有受領非死亡之保險給付合計1,655萬元(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加計所得淨額20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經計算張君基本所得額1,675萬元及基本稅額為201萬元【(1,675萬元-670萬元)×20%】,減除張君已自行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1萬元,核定張君漏報保險給付應補稅額2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80萬元罰鍰。
保險給付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於產業創新條例新增第23條之3條文,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必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首次適用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為例,營利事業須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實質投資,且實質投資標的為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至於如何認定每一筆投資歸屬的年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規定,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一)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
日期為準。其屬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
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其以同一訂購證明文件整批訂購
者,亦同。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
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軟硬體設備規定認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600萬元投資興建新廠房,投資期限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如甲公司於108年11月完成並取得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因為是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前,甲公司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600萬元;如甲公司是在107年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如110年12月30日才取得使用執照,則甲公司應在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具更正後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60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30萬元【600萬元*5%】。
該局提醒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應注意投資時限,而投資日的認定就相當重要。另外,以盈餘進行投資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時,請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企業為保障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營運,採購防疫物資供全體員工使用,其所取得進貨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基於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購買快篩試劑、手套、防護罩、口罩、額溫槍及消毒酒精等各項防疫物資,因防疫物資係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不是只有特定員工可以使用,非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性質,核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故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貨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大型購物中心,為了維護客戶及員工安全,規定於賣場上班之員工,均需配戴防護罩及口罩,於110年5月間向B公司購買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防護罩及口罩等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因其所購買之防疫物資,未限定特定人員使用,且係為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A公司於同年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5千元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