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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14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應向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取得進項統一發票,若有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予補徵漏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但營業人如提供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並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則免處罰鍰。  …
財政部於今(1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申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方式向他人借款,屆清償期限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債權人所獲分配違約金部分,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併計實際受分配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予乙君,由乙君以名下的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完成設定登記,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乙方應按日支付每萬元10元違約金予甲方,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嗣乙君屆清償期限未依約償還借款,甲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君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並陳報債權額7,300萬(含本金及違約金),該局向執行法院查調乙君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查得甲君111年度獲分配金額5,200萬元,經參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註:民法第323條前段)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的要旨,於扣除本金2,500萬元,就甲君獲配的違約金2,700萬元,認屬甲君111年度其他所得,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加強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並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並為監管業者辦理情形,訂定「113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下稱檢查計畫),賡續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就轄內業者辦理行政檢查。…
房地合一稅制下,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
個人共有的房屋、土地,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拍賣,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全部持分,因超出原權利範圍的部分屬新取得房地,嗣後出售應以原權利範圍及超出部分的取得日,分別判斷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下稱新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下稱舊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月買賣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權利範圍,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權利範圍持分1/4及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持分3/4),並於112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後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1/1,甲君應辦理申報如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但屬於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之情形,經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致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遺產管理人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及潛在的受遺贈人,致無法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故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的案件,財政部以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准予遺產管理人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為保障每單月25日統一發票開獎具公平性與隨機性,財政部訂定統一發票開獎作業程序,並設計雲端發票專屬獎開獎程式,確保各張雲端發票中獎公平性。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康芮颱風來襲已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清理家園時請注意自身安全,若有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
重購自住房地可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買新賣舊原則,意即買新賣新不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間隔須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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