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 (2143)

為確保國家租稅債權,稽徵機關會對欠稅人辦理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及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等保全措施外,對於刻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還會追查所得、財產動向,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下稱執行分署)運用,並提起相關訴訟,積極追查以徵起稅捐。  …
基隆關表示,業者報運進口小客車,應檢附「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下稱配備表),倘未據實申報該配備表配備(例如虛報規格或未報明選擇性配備),依海關緝私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貨物稅條例等規定,恐受處罰。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農業用地,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定免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自承受之日(即繼承日)起5年內,持有該農地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倘繼承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該農地,國稅局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為配合農業主管機關的農業政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係以被繼承人所遺「整筆」農業用地為基準,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係採分別共有登記,且部分繼承人於繼承取得所有權後,將所繼承的持分農地出售,國稅局將就被繼承人所遺的整筆農業用地補徵遺產稅,但如繼承的持分農業用地,先行辦理土地分割後再出售,依財政部92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9號令釋規定,得僅就分割後出售的農地,補徵遺產稅;或所遺農地雖未辦理土地標示部分割,但能提示有效的農地分管契約,且分管面積與所移轉出售持分相當,依財政部98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規定,亦可僅就實際移轉部分補繳遺產稅。…
國產署原光復南路辦公廳舍改建案(即「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五小段225地號等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113年11月22日開標結果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考量於公告招標期間有廠商反映備標時間不足且積極洽詢招標相關內容,國產署將於113年11月底以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參加。  …
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時有民眾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變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再者,原要保人若於變更要保人後死亡,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一旦變更要保人為他人時,即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予他人,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贈與價額。倘原要保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且變更後之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營業人詢問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營業稅申報可否適用零稅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之交易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後,所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 該局說明,為解決房地分開課稅缺失,並抑制房地炒作,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於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故房地合一稅制旨在抑制房地炒作,倘允許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時減除相關期間費用,將由國家分擔其持有成本,不啻鼓勵炒房,核與房地合一立法目的有違,況上開因使用期間經過而發生之費用,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性質非屬房地交易之費用,亦不應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列報減除。…
基隆關表示,為防堵私運貨物,運輸業者依法應就所載貨物列入艙口單、載貨清單或運送契約文件並誠實申報,以證明所載貨物係合法託運貨物,避免涉入準私運貨物爭議。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國際旅展圓滿落幕,展覽期間,國內飯店(旅宿業者)精選多款優惠的住宿券吸引消費者購買,該局提醒,不論在實體商店或網站銷售住宿券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者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其係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旅宿業者雖於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小王準備近期與相戀多年的女友結婚,爸爸老王打算出資蓋一棟新屋並登記小王為起造人,當作送給小王的新房,卻聽說這樣財稅局會對小王課徵贈與契稅,真的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第 22 頁,共 215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