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格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海產店係經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阿明攜帶威士忌至A海產店與朋友聚餐,經告知攜帶外食(即威士忌)需另加收新臺幣(下同)500元清潔費,當日阿明與友人用餐消費10,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1,000元,因此A海產店應將加收之清潔費500元及服務費1,000元列入銷售價格,開立11,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阿明。
該局提醒,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及清潔費等情形,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銷售對象無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A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銷售新臺幣(下同)5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B商號,因B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公司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B商號。該局表示,A公司雖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未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本案按1%處罰(50,000元×1%=500元),惟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該局依規定對A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以免受罰。如因一時不察,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或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可免予處罰。

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列單申報,過去就有這樣的規定,惟尚有部分扣繳義務人誤以為給付免扣繳之薪資可免列單申報,此次修正上開辦法予以定明,以提醒扣繳義務人記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張先生於112年間每月給付員工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薪資所得可免列單申報,雖於洽詢該局後在113年10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因114年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年2月5日止,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另網路申報便捷又快速,憑單免填發省錢又環保。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北市訊】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住家用免稅房屋增訂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民眾權益,針對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以下(新北市自111年起住家免徵標準為11萬1千元)房屋全國累計超過3戶的民眾,將於近期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於今(114)年3月24日以前申報擇定3戶免徵房屋稅。
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以下房屋全國累計3戶以內者,將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免徵房屋稅,民眾不用特別申報;而持有超過3戶者,倘未於今年3月24日以前申報,稽徵機關將按今年2月28日的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核定稅額前3高房屋,自114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其餘房屋應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於擇定免徵房屋後,其餘房屋若為非自住使用,自114年期起稅率為1.5%~4.8%(按財政部公告稅率基準),民眾可檢視該等房屋是否符合自住使用要件(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理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若符合,記得要在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稅捐處申報為自住使用(稅率為1.2%),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就近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洽詢。

近期有民眾詢問,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何填寫訂約日期及申報移轉現值應按起訴日或判決確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是以,民眾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訂約日期應填寫起訴日,且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申報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請記得備妥原起訴日期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依據。

同一戶籍中如有2位身心障礙者,是否能同時申請2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照且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身障者使用,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所以,同一戶籍中如有2位身心障礙者,符合前述規定,可同時申請2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免徵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為限,超過部分仍應就差額課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近日民眾來電詢問,未保存登記的房屋,在3個禮拜前蓋好,如果沒有來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會被罰嗎?
新、增建房屋不論有無使用執照,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若逾期未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因而發生漏稅者,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除補繳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財稅局提醒民眾,新、增建房屋不論是否有無使用執照,都應該在建造完成後30日內申報,如果逾期未申報除了補繳漏稅額外,還會有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喔!

王先生打算出租土地給A公司興建建物作為商場使用,又擔憂將來租約到期時建物產權不清發生糾紛,想要求A公司以王先生的名義興建建物登記為所有權人,詢問稅務局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不限於建造完成後的所有權移轉才要報繳契稅。本案A公司出資興建房屋,以A公司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但如果以地主王先生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實質上是王先生以土地使用權為代價取得房屋,即使王先生為原始起造人,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仍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述應報繳契稅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起實施,夫妻及未成年子在全國3戶以內房屋,須設戶籍才能享1.0%(全國僅有1戶)或1.2%(全國3戶內)自住稅率,否則將按3.2%到4.8%非自住稅率課徵,稅額至少增加1.67倍!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2.0新制自住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屋設立戶籍才能享有自住稅率,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113年6月30日以前原已適用自住稅率的房屋,但未辦理戶籍登記者,該局前已寄發輔導通知,提醒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辦好戶籍登記。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2.0新制提高多屋、空置或未有效利用的非自住房屋稅率,由1.5%~3.6%調升為3.2%~4.8%,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但為鼓勵民眾將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促進房屋有效利用,以下3種方式可適用優惠稅率:
1.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作為社會住宅,稅率為1.2%。
2.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
3.若委託包租代管,且契約達一年以上之住宅,符合租金標準者可不計入非自住戶數計算,適用單一優惠稅率1.5%。
財稅局特別提醒,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則順延)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同時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常有民眾誤以為契稅只有在房屋移轉時要申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興建房屋過程中,若起造人並無實際出資,就可能涉及買賣或贈與行為,建議若有類似情形,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應主動向地稅局申報契稅,以免傷了荷包。
地稅局說明,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所以實際出資人於房屋興建中支付工程款給營造商,但是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因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所以應由買受人或受贈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所以提醒民眾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