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S__8134670.jpg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原車主死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即為新的納稅義務人,如車輛未於期限內向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車輛牌照經註銷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原則上仍會向繼承人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規定,若車主死亡超過1年,繼承人沒有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監理機關將註銷該車牌照。而被註銷牌照的車輛,如果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稽徵機關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向車輛所有人即繼承人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故車主過世後,如果車輛仍由繼承人繼承使用,應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以免牌照註銷後繼續使用道路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被註銷牌照的車輛,繼承人如果要繼續使用,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並驗車重新領牌;如果已不堪使用,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民眾如有牌照稅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110-11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CD914984-8E8E-4CC5-9507-57FDD40CD37E.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並以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預售屋持有期間不可併計。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9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1,035萬元,交屋時結算有工程折讓款145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890萬元,甲君並於1128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登記,嗣於1139月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1,035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89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89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145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依持有期間為2年內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DEC1B627-CFFC-45BF-B538-24ED2A224866.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人士符合境內居住者規定,應於11451日起至62日的所得稅申報期間內,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下列規定的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97,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145,500元:
  (
)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S__8134671.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第4季及1141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14128日至21日),改訂為114214日至223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稅方式,除可持現金及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使用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人還可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只要申請一次,往後皆可使用。

該局特別呼籲,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4223日前繳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負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S__12533777.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東出租房屋,心存僥倖短漏報租賃所得,經國稅局查獲補稅加上處罰,得不償失。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度均有選案查核持有多屋之個人房屋租賃所得,透過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等,勾稽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必要時將進一步調查資金流向以核實認定租金收入,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未誠實申報納稅者,除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租賃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金,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等)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也提醒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S__22913033.jpg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其本質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為營利事業所負擔之成本費用,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果有以下情形,其所支出之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
一、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二、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五、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
六、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利息支出皆得列為費用,但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因屬對違反各種稅法規定所給予之處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致補稅。

S__7913480.jpg

因應疫後民眾出境旅遊旺盛及消費需求增加,財政部於114123日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提高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關務署說明,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1公升免稅數量,業逾20年未檢討,該署參據國人酒類消費需求、鄰近國家(地區)免稅酒類數量、產業影響及稅收損失等因素通盤考量,提高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並自114125日起施行。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入境旅客必須滿18歲方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攜帶自用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直接走「綠線檯」通關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自用酒類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並向海關主動申報;旅客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入境旅客倘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關務署表示,為協助民眾迅速瞭解本次修正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該署已將旅客通關相關規定及各關聯絡資訊刊登於該署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旅客通關」專區,歡迎上網查詢。

20190321_084436.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將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度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因已不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S__2818084.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3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花蓮縣政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598家機關團體參與,較112年度累計參與家數2,348家增加250家,家數成長率為10.65%,便利納稅義務人查詢113年度捐贈扣除額報稅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上傳113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的期間,自11421日起至同年228日止,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非個人/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與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方式辦理上傳,以利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113年度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該局提醒,倘於資料上傳期間內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在上傳以前應再行確認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服務電話(0333967891410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的「使用說明文件-扣除額來檔單位操作手冊」、「操作影音教學」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153382.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下稱廠商)持有工商憑證比例日益普遍,為簡化申辦流程,廠商如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免再送紙本申請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以往廠商以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時,因無身分認證機制(免用憑證),必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另再檢具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紙本申請書送至國稅局辦理。但自11365日起,廠商於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如係以工商憑證登入,經驗證身分完成線上申辦,即免再遞送紙本申請書,全程無紙化相對便利,並加速申請案件辦理時效。

該局呼籲,廠商申請註銷產品登記時,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4小時線上申辦服務,程序簡便、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除可節省往返國稅局臨櫃申辦時間及影印文件成本,亦可查詢案件審核進度,省時又便利。廠商如對貨物稅、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第 24 頁,共 193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