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產署今日首度公告7宗精華區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訂於114年5月5日開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財政部114年1月8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一般公開招標案辦理分戶轉讓,其無償委託管理契約受託人,原須持續辦理受託事項至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本次增訂該契約一定條件提前退場機制。國產署並於同年月23日修正投標須知,修正招標標的如屬基金財產依法須繳納營業稅者,得標權利金及地租內含營業稅。自今年起辦理之招標案件,皆適用前述規定,不溯及既往案件。首批招標標的分布為臺中市4宗、臺北市、臺南市、澎湖縣各1宗,面積合計2.38公頃,權利金底價新臺幣44億8,090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批次為首次列標者計5宗,屬住宅區土地有3宗,臺北市中山區土地,位於松江路靜巷內,鄰近協和婦女醫院及伊通公園,屬臺北市精華地區難得之大面積標的;臺中市南屯區土地,位於第13期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坵型方正;澎湖縣馬公市土地,位於馬公市中心,鄰近馬公國小、澎湖縣政府,生活機能便利;另2宗臺中市西屯區乙種工業區土地,皆位於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緊臨原臺中市工業區之西南隅,交通便利。剩餘2宗曾列標之土地,臺中市干城商業區土地,鄰近火車站商圈為發展成熟地區,區位良好;臺南市東區平實營區商業區土地,面積近1.2公頃,四面臨路且坵塊方整,屬稀有之大面積優質標的。
本批次公告之各宗標的,區位條件均相當優質,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籍在新北市之納稅義務人,利用「監理服務網」或「廢車回收一站通」線上申辦車牌報廢、繳銷或停駛案件,雖已完成異動登記,惟因網路申辦案件未經該處派駐監理機關之服務櫃檯辦理查欠作業,致部分車輛有未結清使用牌照稅情形,該處會就欠稅的車輛主動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車主收到後應儘速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新北市於3月下旬即開始寄送114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部分已於線上申辦報廢、繳銷或停駛車牌之車主,可能會因為時間落差收到全期稅額之繳款書,如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對於稅額有疑義,請撥打繳款書上連絡電話向該處洽詢。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每逾3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請記得如期繳納,避免荷包失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下稱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法定稅率2%至4.8%),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高,倘在持有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確會影響房屋銷售進度,致延長持有期間,造成稅負增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保障起造人納稅權益,該部於今(19)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之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及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該不可抗力期間得予扣除:
一、自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按地方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述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高級距稅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逾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前1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規定稅率課徵。
三、起造人因114年期起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依下列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核准者,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
(一)不可抗力之事由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該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之30日內提出申報者,應於該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
財政部表示,考量2.0新制規定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係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如何計算持有房屋年數、適用稅率及因不可抗力事由致起造人無法銷售房屋,該無法銷售期間應予扣除等事項,均宜妥予規範,該部爰發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納遵循,避免爭議。
財政部舉例說明,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A屋自113年8月起課房屋稅,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11/12年(113年8月至114年6月),1年以內,該年期房屋稅適用稅率2%(參據該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差別稅率基準)。另倘於114年1月5日至114年6月30日發生不可抗力事由(不可抗力期間計6個月),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扣除後A屋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5/12年(11/12–6/12),1年以內,適用稅率仍為2%,以後各年期依此類推。(附「起造人扣除因不可抗力事由期間後持有年數之計算釋例」)。

基隆關表示,為嚴格控制非洲豬瘟散播,保護國內畜牧產業安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113年新增歐洲蒙特內哥羅、科索沃與阿爾巴尼亞,非洲安哥拉與加彭及亞洲斯里蘭卡等國家為非洲豬瘟疫區,且我國鄰近的越南、菲律賓及韓國近期仍持續通報疫情,顯示國際間疫情依然嚴峻,不容忽視。海關執行邊境管制,以有效阻絕疫情於境外。
基隆關提醒,為防堵疫病入侵,海關持續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合作,加強查緝來自中國大陸(含港澳)、越南、菲律賓及韓國等非洲豬瘟國家(地區)豬肉產品入境。該類產品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規定應施檢疫物,不得未經檢疫合格而入境。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海關查獲來自疫區豬肉產品者,移由防檢署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將涉案物品沒入或銷燬;另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旅客初次違規者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再犯處100萬元罰鍰,外籍旅客倘無法當場繳清者,將拒絕其入境。
基隆關再次呼籲,請民眾切勿攜帶來自疫區豬肉產品入境,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可向海關洽詢,或至關務署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首頁/點選旅客通關)查詢,俾利順利通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又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而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接獲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繳納。如甲君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限繳期限屆滿日114年2月10日之翌日起算30日至114年3月12日申請復查,並非自核准分期繳納的繳納期限之翌日起算30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須於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30日內提出,並注意係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不會因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起算時間,以免因逾期申請復查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鑑於近期偶有發生民眾於短時間過量飲酒導致憾事之情形,財政部國庫署呼籲酒吧、餐酒館等酒販賣業者應避免舉辦短時間大量飲酒之行銷活動,以保障民眾飲酒安全。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菸酒管理法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明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等警語,且不得有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情形,以維護國民健康。酒販賣業者應避免刺激消費者過量或不當飲用酒類,其不但涉及社會觀感及企業社會責任,且恐觸犯菸酒管理法第51條第1項,最高50萬元罰鍰之處罰規定。
財政部國庫署並呼籲民眾,短時間大量飲酒會造成體內酒精濃度急遽上升,恐造成健康危害,甚至喪命,該署提醒民眾不論於酒吧及餐酒館等飲酒場所,或與親友餐敘,皆應理性飲酒,以免危害身心健康,造成憾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推動使用統一發票,加強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下稱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將自4月1日起執行今(114)年度輔導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度清查重點對象為查定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如具備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等條件之一者,輔導使用統一發票,及清查報章媒體推薦知名小吃、連鎖餐飲業者、黃金地段或特定行業【如美容美髮業及不動產(轉)租賃業】等營業人,其查定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當,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或不符合免使用統一發票之條件,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獨資經營早餐店,設立初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80,000元,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為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嗣後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並提供消費者在家可運用點餐平台之電子方式線上點餐,稅捐稽徵機關依蒐集資料計算每月平均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並經實地訪查早餐店之營業狀況及經營規模,認定其已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核定該店使用統一發票。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將積極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查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並推動主動開立雲端發票,以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民眾若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規定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及出租房屋可享輕稅,財政部提醒,符合該2類房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今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就自住房屋適用要件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2.0新制,參據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二、配合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持有房屋,且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毋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今年5月收到之114年期起房屋稅將改按非自住房屋稅率(法定稅率1.5%至4.8%)課徵。
三、至於113年6月30日以前非屬自住房屋或113年7月1日以後才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應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就出租房屋享輕稅及申報規定說明
一、房屋稅2.0新制,透過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稅負及減輕出租房屋稅負,以鼓勵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新制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與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2%至4.8%)相較,稅負相對較輕,多屋族如想減輕房屋稅稅負,可將空(閒)置房屋出租,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房屋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請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並在5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
財政部呼籲,符合上述自住及出租房屋要件者,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利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享受較低稅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美容護膚課程、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寄宿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帶寵物貓、狗到A動物醫院就診,除支付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動物醫院購買寵物飼料、寵物用品及做寵物美容服務,而這些非醫療勞務交易皆屬一般商業行為,A動物醫院倘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含動物醫院)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倘有兼營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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