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6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60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該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等支出,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0403花蓮震災受災民眾,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所轄賑災基金會成立0403花蓮震災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並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災基金會捐款屬對政府(衛福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至6月間申報113年度所得稅時,可憑賑災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QA等資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民眾採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外,尚須付予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至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屬於乙牙醫診所之醫藥費為20萬元,惟經該局查得乙牙醫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否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若扣除金額係依國稅局提供查詢之資料申報,得免檢附繳費單據;若有增修扣除金額情形,仍應檢附繳費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核。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關務署表示,該署分別於114年4月29日及同年5月6日舉辦2場次「114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報關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講習」,邀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許哲銘擔任講師,期能協助所轄業者落實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檔案安全維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倘企業未落實個資保護,一旦發生個資外洩事件,不僅遭受罰款,流失企業自身營業秘密及消費者信賴,甚至可能危及企業存續,不容忽視。為協助業者快速瞭解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114年最新修正草案趨勢,提示報關業、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重點,撰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自我檢查表」要點、發生個資安全事故時應採取之措施及通報方式,本次講習採取實體與視訊並行方式,並舉辦有獎徵答,共計174家業者、448人踴躍參與,講習圓滿成功。
為利業者獲取講習重要資訊,關務署已將本次講習簡報上傳刊登於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首頁/資訊匯流/機關(公開)資訊/個資法公開專區/報關業者個資資訊專區),歡迎多加利用。關務署並提醒,業者如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72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該署通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因年度總所得金額未達課稅標準,又無扣繳稅額,認為既為「不補不退」,是否就不用申報?
該局說明,適逢五月所得稅申報期,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113年度總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20萬元,金額未達課稅標準,想確認是否就不用辦理所得稅申報?進一步了解李小姐的所得來源,發現部分為股利所得,該局特別提醒,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採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可申請退稅。隨即輔導李小姐使用手機登入「綜合所得稅手機報稅」網頁,計算結果可退稅8,500元,李小姐確認資料無誤後,當下即選擇「直撥(轉帳)退稅」填具存款帳戶,並順利完成手機報稅。
該局提醒,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的民眾,別忘了確認有無可退稅款,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別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如選擇使用「直撥(轉帳)退稅」,只要於申報時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在國稅局核定後直接匯入指定帳戶,省時、安全又便捷。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針對符合公益出租人的土地所有權人郵寄「公益出租人地價稅節稅申請通知書」,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該局說明,為提供民眾更便捷申辦服務,可掃描節稅通知書上公益出租人線上申辦QR Code提出申請,或至該局網站線上申請,也可以至房屋所屬轄區分局臨櫃辦理,並出具以下文件 1.建物證明文件:(1)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號者可免附)。(2)其他證明文件: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述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2.租賃契約書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民眾,經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後,出租房屋的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遇假日順延)提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經審核通過,則可追溯自認定之最初有效期間當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適用。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上路,原持有多戶住家用免稅房屋的民眾請注意,因增訂僅自然人適用及全國3戶的限制,自然人第4戶起或法人所有房屋不再享有免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倘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基隆市自106年起調整為10萬1千元以下免徵)房屋全國累計未達3戶者,將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無須民眾申報擇定;如民眾持有符合免徵要件房屋超過3戶,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擇定,本年度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將按114年2月28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從優核定稅額前3高者免徵114年期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房屋總現值雖在10萬1千元以下,但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仍應依規定就非住家使用部分課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某間房屋營業用現值5萬、自住用現值9萬,總現值為14萬,房屋稅額應為2,580元(5萬×3%+9萬×1.2%),而不是只有1,500元。因為該屋總現值超過10萬1千元,供住家使用的房屋現值仍要課徵房屋稅。
承上例,若該屋的自住用現值4萬,總現值為9萬,則房屋稅額應為1,500元(5萬×3%),雖然總現值低於10萬1千元,但供營業使用的房屋現值仍然要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住家用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1.供公眾通行之騎樓2.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記入建築面積之部分。3.純屬防空避難設施之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經核准免稅者。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之屋頂棚架,經核准免稅者。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多加注意,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一)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4.55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7萬元,不得按14.55萬元計算免稅額。
(二)誤列報年滿18歲已成年且課稅年度未在學或服役、待業等有謀生能力之子女。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租賃所得、私人借貸利息所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或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之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未完成申報程序,卻以為已申報成功
(一)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手機版或線上版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確認內容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下載或列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二)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未完成繳稅或回復確認
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經核對內容無誤後,若同意以該通知書所載內容作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應於今(114)年6月30日以前繳稅或回復確認,才算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內容,自行上網申報即可。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上路,非自住房屋將會按全國歸戶計算,並依持有戶數按差別稅率(2.6%~4.8%)課徵,多屋族今年5月可能須繳較高額的房屋稅。稅務局表示,除了自住房屋以外,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多屋族只要將閒置房屋出租,符合一定條件,就可以合法的節省房屋稅,請大家多加運用。
稅務局說明,民眾可以將合法的閒置住家用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投入社會住宅市場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即可享受與自住用相同的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也可將房屋委託民間包租代管業者,與承租人簽訂1年以上契約供居住使用,有申報租賃所得達到一般租金標準,租賃期間的房屋稅就會按單一稅率1.5%課徵。
此外,民眾如果將房屋作為一般出租住宅,只要申報租賃達標準,並於規定期限內向稅務局提出申報,就可以跟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而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持有4戶以內每戶1.5%、5至6戶者每戶2.0%、7戶以上者每戶2.4%,不用擔心會被課高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稅已經改按年課徵,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如有變動,請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今年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倘變動後稅額有減少,則申報當期就可適用;如果變動後稅額有增加或逾期才申報,則自變更的次期才會開始適用。此外,經核定後使用情形如果沒有變更,以後可以免再申報。
如果您還有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特別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交際應酬費,須依法取有合法憑證,於進貨及銷貨金額之級距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同時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收入,對於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海關出口8,000,00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出售貨物係輸往國內加工出口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檢視雙方買賣契約均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限額,將外銷特別交際費160,000元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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