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期間因病住院接受治療,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一筆「住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一筆「門診」醫藥費用10萬元,但經查得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理賠甲君「住院醫療」75萬元及「門診」醫療5萬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50萬元部分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因此不得列舉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5萬元(10萬元-5萬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1個月,自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多加使用網路辦理申報,免出門即可方便且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繳納方式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外,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年7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即可不用於今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方式(或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將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既省時又減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4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三)止,倘民眾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到總(分)局或派駐桃園及中壢監理站服務櫃臺補發繳款書,亦可善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線上查繳稅」(https://net.tax.nat.gov.tw)或稅務局官網「視訊客服」、「e觸即發跨域稅務通」(https://tytax.tycg.gov.tw)補單繳納。
單筆稅額在3萬元以下,可於114年5月3日前就近至全家、統一、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商店利用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加上「車號」,查詢列印小白單後,直接在便利商店櫃臺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如果逾4月30日繳納,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最高會被加徵10%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又逾期未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被查獲時,會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繳納欠稅外,以使用期間滯欠之稅款每次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處1倍以下罰鍰。例如民眾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逾期未繳114年使用牌照稅,於當年度滯納期滿後114年6月4日若被查獲未稅行駛於公共道路,除應補繳當年度應納稅額11,230元外,另外加處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4日這段期間未徵起本稅4,768元之0.3倍計1,430元罰鍰,但不再加徵滯納金。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於昨(21)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罰標準)第12條、第2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菸酒稅法第19條、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部分。
該部說明,為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納稅者權益,本(114)年1月24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部分條文、「土地稅法」第54條及「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規定,將按固定倍數及比率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倍數及比率,配合上述修法意旨及參酌該部人權工作小組意見,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重點如下:
一、減罰標準
減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納稅義務人進口應稅菸酒短報或漏報應稅數量,但所檢附文件並無錯誤者,「按補徵金額處0.5倍之罰鍰」,已非屬減輕處罰而係屬裁罰倍數規定,爰予刪除並移列至裁倍表訂定。
二、裁倍表
(一)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部分:增訂第1次經查獲未辦理登記者之裁罰倍數及減罰規定;基於衡平性,劃一故意涉有違章情形之裁罰倍數;針對現行非屬故意違章情形,未明訂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減輕處罰規定者,均增訂減罰規定,且劃一按各款違章情形裁罰倍數調減25%。
(二)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部分: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按再行出售每筆土地移轉現值金額由低至高分4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屬故意情形者則為法定最高裁罰比率(2%)。
(三)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部分
1.第29條及第30條:就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者,以1年內為初犯或累犯(2次以上)之違章情形,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屬故意情形者則為法定最高裁罰倍數(1倍)。另增訂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適用減罰規定之倍數(約當減輕50%罰鍰)。
2.第31條:就轉賣或移用牌照者,以1年內為初犯或累犯(2次以上)之違章情形,訂定不同裁罰倍數;屬故意情形者則為法定最高裁罰倍數(2倍)。
3.第28條:增訂屬故意情形者適用之裁罰倍數。
該部補充說明,本次修正之減罰標準及裁倍表,自上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本年1月26日)生效,但裁倍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部分,自即日生效。

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而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因該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定明,所謂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餽贈。因此,公司召開股東會而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屬公司對股東的餽贈,依上開法令規定,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螺絲、螺帽及鉚釘製造,向乙公司購買2萬個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10萬元,但贈送股東紀念品與公司業務推展無關,因此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10萬元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如誤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生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一併將存貨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但原負責人死亡,變更後負責人為其繼承人的情況除外。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將存貨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負責人由陳○○變更為林○○,二人簽訂讓渡合約書,約定將商號之存貨以新臺幣(下同)52萬5千元轉讓。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50萬元及稅額2萬5千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林○○,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4)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房地合一稅2.0,特別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誤列報為合併計稅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規定,按不同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適用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惟申報時誤將房地交易損益與經營本業之損益合併計算所得額,並於扣除同法第39條之前10年營業虧損後以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二、適用法令及成本費用計算錯誤
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惟申報時誤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又其成本費用之計算,應以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相關成本費用計列,惟誤以所交易被投資公司持有之房屋、土地相關成本費用計列。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
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惟申報時誤將多筆土地之漲價總數額累計集中自其中一筆適用稅率較高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四、房地合一明細表漏未填報或填報錯誤
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資料,應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C1-2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惟申報時漏未填報前述明細表,或交易多筆房屋、土地卻未就各筆交易資料逐筆列示。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列報房地合一損益之適法性,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北關表示,有關經海關沒入處分確定,屬准許進口或出口之貨物,民眾得攜帶個人證件及處分書至該關法務緝案組,填寫備價購回申請書,經核准並繳清貨價(處分書上所列之完稅價格)及稅捐後,購回沒入處分之貨物。另貨物若涉輸出入規定,尚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或免驗證明,始得輸入國內。
該關提供備價購回單一窗口申辦服務,民眾可來電洽詢申辦要件、處理流程、應繳金額及貨品輸入規定等相關資訊,並得預約辦理時間,以加速作業流程。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沒入處分確定後,該關依貨物類別及時程辦理標售或銷毀作業,民眾欲備價購回,請儘速申請。如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該關法務緝案組(電話03-3834265分機4450)。

日前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就業從北部移居到臺南,最近在臺南新買房地並遷入自己的戶籍,但在北部其妻原本已持有一處房地,目前其妻的戶籍仍設立在該處,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自己新買房地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除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外,如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18歲)之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名下的土地除了林先生本人,其妻名下的土地除了其妻本人外,均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因此必須就林先生與其妻名下的土地,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後因衡量其妻名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節省較多稅金,夫妻決定該筆土地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林先生名下的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而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本年度即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期限才申請者,自下一年度起才能適用,本年度將無法享有節稅權益喔!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並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各地區國稅局訂於114年4月14日以共同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各分局、稽徵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採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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