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就業從北部移居到臺南,最近在臺南新買房地並遷入自己的戶籍,但在北部其妻原本已持有一處房地,目前其妻的戶籍仍設立在該處,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自己新買房地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除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外,如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18歲)之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不受一處之限制。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名下的土地除了林先生本人,其妻名下的土地除了其妻本人外,均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因此必須就林先生與其妻名下的土地,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後因衡量其妻名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節省較多稅金,夫妻決定該筆土地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林先生名下的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而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各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本年度即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期限才申請者,自下一年度起才能適用,本年度將無法享有節稅權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