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鑑於往年都有短漏報收入案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列舉結算申報容易疏忽短漏報的收入項目,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檢視是否均已列報。
該局說明,經查核發現容易短漏報的收入項目有:保險理賠款、海外所得、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領回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結清款項及預收或暫收款項未於實現年度轉列收入等各項收入。
營利事業收入來源多元,除銷貨收入及勞務收入外,亦應留意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海關退稅收入及出售財產所發生之所得等,均應依規定列報。若有跨期交易或尚未收款情形,仍應依權責發生制認列相關收入,避免因漏報或誤列影響申報正確性。營利事業於申報前可先核對帳載收入、發票開立情形及相關收款資料,並妥善保存交易憑證。如於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收入列報有誤,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可依規定辦理更正或自動補報繳,以降低後續補稅及受罰的風險。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可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並善用網路申報系統,如對收入認列或申報方式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開始,民眾最關心的莫過於「今年有哪些減稅項目」,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輕鬆完成報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整理出5大減稅利多,並將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的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併整理於附件1,讓大家一次掌握!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5大利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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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適用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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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調高基本生活費 |
「每人基本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213,000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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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註) |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附件2),每人每年扣除180,000元,較113年度增加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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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放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資格 |
新增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符合勞動部114年7月31日公告病症或病況,且在家自行照顧者,得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特別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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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放寬人工生殖療程相關醫療費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規定 |
至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該等醫療費用於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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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舉扣除 |
個人捐贈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丹娜絲風災募款專案」及「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募款專案」金額,得全額列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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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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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整理以上各項申報利多及相關規定,提醒民眾在5月申報季來臨前,可先確認各項規定適用條件,並提前做好準備,屆時即可輕鬆省荷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境內平臺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以下簡稱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於115年6月30日以前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平臺業者給付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以下簡稱網紅收入)之扣繳規定重點如下:
一、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均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網紅之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並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給付金額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二、境內平臺不論於作業規範發布前、後,給付網紅收入皆應辦理扣繳及申報、填發扣(免)繳憑單;而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自115年1月1日起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時,應自行或委託本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辦理扣繳稅款、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及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申報方式如下:
一、個人網紅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二、個人網紅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收入如已由境內平臺或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辦理扣繳,即已完納稅捐(就源扣繳),惟如其有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取得網紅收入者,應自行依規定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1項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平臺及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扣(免)繳憑單或網紅有未依規定申報網紅收入,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補繳及補申報,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法令規定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申報首日5月1日為國定假日(勞動節),國稅局不提供臨櫃(含收件)服務,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網路(含手機)報稅;可退稅民眾想要及早領取退稅款,申報期間皆可採網路(含手機)報稅,並點選「直撥退稅」,完成申報後,在第1批退稅當日,退稅款即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在申報期間可運用多元網路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及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即可採用直撥退稅。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e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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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時間 |
申報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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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7月31日 (第1批) |
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5年5月1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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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0月30日 (第2批) |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稅額試算: (1)115年5月1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5年5月12日至6月1日以前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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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年1月20日 (第3批) |
1.逾期申報 2.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
該局特別提醒,隨著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到來,近年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點擊連結進行繳(退)稅,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報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於今(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綜整外界意見,適度放寬本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今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防杜避稅規定之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110年7月1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稅2.0,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該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
上開判斷被投資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房地所構成,係以交易股權時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資產「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參考國際間規定,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實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
二、修正防杜避稅規定適用範圍
基於上開股權交易視為房地交易規定係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又房地合一稅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被投資事業股權(下稱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即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子公司100%股權且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A公司近日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該子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係因持有我國境內房地,且全部為104年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依修正後規定,A公司出售股權之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詳釋例)
三、綜整納入現行相關解釋函令
彙整財政部已發布之解釋函令納入規範,例如定明配偶相互贈與、連續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計算;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與地主合作興建取得之房地於5年內交易,得適用20%稅率課稅;營利事業實際從事興建因故未能擔任起造人,提示相關證明經查核屬實者,得適用合併計稅規定等。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放寬營利事業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相關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放寬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之列報資格,民眾切勿混淆。
該局說明,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115年5月列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下稱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1.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114年度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並持有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
3.身心失能者於114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並持有入住或繳費證明文件。但113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4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舉例而言,甲君之母乙女士於114年度年滿81歲,甲君僅憑乙女士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雖可取得聘僱許可,但僅憑此申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倘若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資格證明或其他長照相關文件,則即可於114年度列報長照扣除額,享有18萬元之扣除利益,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提醒,申報長照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詐騙事件頻傳,民眾收到發票中獎通知郵件,務必掌握「不點擊連結」及「不輸入個資」原則,直接登入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或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中獎紀錄,或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查證,避免信用卡被盜刷詐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詐騙集團假借電商平台或電子票證(如悠遊卡或一卡通)名義發送電子郵件通知發票中獎,是常見詐騙手法,透過不斷變化的話術吸引民眾點擊連結,進入偽冒平台網站,盜取民眾信用卡卡號、到期日及安全碼資訊,以進行盜刷。民眾若收到中獎通知,如何輕鬆識詐,請先確認平台官網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及正確電子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之結尾,為政府機關專用「.gov.tw」網域,非上述管道發出的中獎通知,一律不可輕信。
該局提醒,財政部不會寄送電子郵件要求民眾輸入信用卡資訊,民眾收到任何可疑電子郵件或簡訊,切勿輕易點擊連結或填寫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並注意電子郵件或網址結尾不是「.gov.tw」,就可能是詐騙!請民眾務必提高警覺,共同防範!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1日)使用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5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5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115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年4月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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