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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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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納贈與稅額為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1210日,甲君於11412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15210日。如甲君對核定稅額亦有不服,依規定必須在原繳納期限(114121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519日)前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稅款,惟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並不因此而延長,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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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31日過世,遺有子女乙(9621日生)及丙(101111日生),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56萬元;丙距離18歲成年(119111)尚有5年又8個月,可加扣年數為6年,每年可加扣除56萬元,6年可多扣除336萬元,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336萬元),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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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停業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並經核准,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7115日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820日申請停業1年,並於114915日依規定期限辦理1147-8月期營業稅申報,此時甲公司如於114105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因屬停業期間解散,且停業前營業期間之銷售額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則甲公司依前開函釋規定,免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或退還。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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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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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另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倘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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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3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33月間如期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135萬元,但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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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地址,自108年間起至111年底,以負責人名義向個人房東承租倉庫供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甲公司支付,惟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該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90萬餘元並補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外,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28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如有出租房屋,無論係供個人住家使用,抑或供營利事業使用,皆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一地點分別出租與多個承租人使用,則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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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際金價屢創新高,黃金因預期通貨膨脹價格飆漲,成為市場避險資金首選,市場交易熱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純金飾品,應依規定就純金及加工費勞務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上揭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開統一發票範疇,營業人銷售純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因金飾售價=黃金牌價x黃金重量+工錢,銷售純金飾品所收取之工錢,係屬銷售勞務,則應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花媽媽至甲上銀樓購買結婚金飾套組1組共計3兩,幫女兒添嫁妝合計50萬元(內含工錢20,000元),甲上銀樓應分別就純金及加工費部分開立1張免稅發票48萬元及1張應稅發票2萬元交付予花媽媽。該局整理銷售黃金、貴金屬等相關營業稅之徵免情形如附表。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按純金飾品實際出售價格,就黃金及加工費分別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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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活絡車市、振興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1231日外,自11497日起至11912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新購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實施以來反應熱烈,車主最關心的是如何申請新購車輛退稅款,頻頻以電話詢問。  

該局說明,民眾新購小型汽機車,並於11497日至1191231日間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檢具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影本等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提出申請。

該局呼籲,車主如欲查詢申辦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查詢。民眾如對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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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取自「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全數計入個人海外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惟納稅義務人常因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資料並無上開金融商品收益,致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指出,甲君透過A證券公司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其112年度取得該結構型商品分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750萬餘元,然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上開海外利息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款16萬餘元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持有境外結構型商品,務必注意如取有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並受罰,俾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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