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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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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外加5%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業人以售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再支付營業稅,藉以降低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如營業人銷售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且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賣家未依規定標示商品價格,經運用AI工具蒐集分析購物平台賣家資訊流,查獲網路賣家甲之商品售價為未含稅價格,買家下單購買未含稅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商品後,需再補付售價5%之營業稅款,賣家始開立1張總金額為105元之發票,經國稅局查得該網路賣家110114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96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及勞務應依商品定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消費者另外支付營業稅款,避免消費爭議及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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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今日(17)有關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地方批公地放領巧門加速毀農及公地放領歪解國有地開發咒,農友憂接盤套牢喊救命之報導,國產署回應,依行政院11411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與國土保育3原則下,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之公地放領。放領土地必須是在659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國產署表示,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須為659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至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或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爰放領土地的承領人資格、條件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須符合上開規定。另內政部1141214日表示,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各分署(即出【放】租機關,下稱出租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出(放)租國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約約定應自任耕作使用,倘出租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報、民眾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經出租機關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另為強化租約管理,出租機關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除透過抽查及委外巡管外,並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另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倘涉及已出租之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倘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再者,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情事。

本次政府重啟公地放領政策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產署依政策及相關規定就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辦理,並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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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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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進行不動產買賣時,常誤以為只要簽訂契約,新買方當年度就需負擔相關稅款。然而,實務上地價稅與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均依法律規定,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的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認定標準,房屋稅以每年2月最後1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地價稅以每年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為協助民眾更清楚了解,財稅局以同一個買賣案例進行說明。

    案例說明,小李(賣方)與小芳(買方)於11431日完成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14年房屋稅基準日為228日。在本案例中,房屋於228日時仍登記在小李名下,於31日才辦理完成移轉登記,因此,114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小李。由於本案已於31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831日時土地已為小芳所有,所以11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小芳。

    財稅局呼籲,民眾如有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務必留意移轉登記完成日是否在基準日之前。即使買賣契約中雙方對稅負分擔另有約定,該部分屬契約自由範疇,稅務機關仍依法律規定,以基準日當天登記之所有權人認定納稅義務人,以確保課稅公平性及維護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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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日前來電詢問,配偶最近將土地過戶給她,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也無營業使用,是否還要重新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不論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新所有權人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後,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都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只要符合下列三個要件,二個限制,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三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二限制: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財政稅務局表示,王小姐受贈自配偶的土地,持續作自用住宅使用,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則王小姐須於地價稅開徵40(即每年922)前提出申請,若經審查核准,則當年度地價稅才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適用。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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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依法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後,將依法管制5年,如查有戶籍遷出、所有權移轉(包含夫妻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如:供出租、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營業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惟依據財政部函釋,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因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可免依法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於管制期間因繼承、被徵收而移轉土地,亦免依法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管制5年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仍應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最後提醒您,申請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稅捐單位均會辦理清查作業,請千萬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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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但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於內部設置育嬰室、哺乳室及集乳貯存室等使用之房屋,可申請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以減輕房屋稅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房屋如符合上述規定,請記得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322日以前 )向稅務局(或員林、北斗分局)提出申請,當期即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逾期申請者,則自申報之次期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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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之5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 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2.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嗣後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原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故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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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若同一年內有兩名子女婚嫁,父母分別贈與婚嫁基金,是否均可享有免繳贈與稅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1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214日及5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6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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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該局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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