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如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無論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10),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的地價總額,如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將隨級距提高,最高稅率可達千分之五十五(55);而工業用地特別稅率為千分之十(10),屬單一稅率,不採累進課徵,兩者稅額可能有相當差異。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直接供工廠使用的工業用地,不論自用或出租,符合規定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切勿錯失節稅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