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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個人捐贈財產予本人、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之財團法人,應留意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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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若受贈單位屬於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該筆捐贈得不計入捐贈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該標準包含須符合捐贈人、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受贈單位董事、監事之人數比例限制規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捐贈人及其配偶及3親等以內之親屬於受贈單位擔任董事或監事,其人數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3分之1,即無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另董事長為董事互相推舉產生,亦應列入計算前開全體董事人數。

該局舉例,甲君擔任某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長,113年間捐贈現金500萬元予該基金會,並主張該筆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該基金會設董事(包含董事長)5人,其中甲君與董事乙君為兄妹關係,甲君誤認董事長不須列入董事人數計算,惟本案甲君、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之人數為2人(董事長亦應列入計算),依比例計算為5分之2,超過3分之1限制,爰該筆500萬元捐款仍應計入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個人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組織,應留意不計入贈與總額相關法令,避免因不符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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