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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預售房地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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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1051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該房地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之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

該局說明,由於預售房地與完工後之成屋為不同交易標的,個人若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應以該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8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約,以總價900萬元購入新北市三重區預售房地,該房地興建完成後於114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11月以1,300萬元出售。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持有期間自1098月起算,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成交價額1,3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取得該房地所有權登記日(1149月中旬)起算,重行計算其持有期間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92.5萬元(166.5萬元-自行繳納稅額74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交屋後出售,縱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預售房地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房地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民眾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務必確認持有期間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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