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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快訊】民眾如能舉證出售之股票已持有滿一年以上者,即可以該證券交易所得額之半數課稅。

【稅務快訊】民眾如能舉證出售之股票已持有滿一年以上者,即可以該證券交易所得額之半數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者,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惟如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以上者,則於該年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於102年8月26日公布修正後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業已刪除第19條之1,原本規定適用長期持有優惠之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限制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方式,方得適用,而修法後,只要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以上者,即可適用半數課稅,其餘半數免稅之規定,亦即放寬長期持有優惠之限制。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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