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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獨資商號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稅務法規】獨資商號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發現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即迅速變更負責人,意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該所進一步指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然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特別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

故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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