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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 應檢送附件

【稅務法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 應檢送附件交國稅局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31截止,最近常接到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網路申報後應檢送哪些附件?

 

是否可以將資料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30日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請依順序裝訂)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為

1.     獨資合夥申報案件

2.     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的申報案件,

 

3.     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

 

4.     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八、九所列文件及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的營利事業,

 

得免檢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其餘申報案件的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的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如經掃描上述相關文件,得以掃描光碟片代替紙本。

  

該局特別呼籲,會計師簽證案件的查核簽證報告書,逾630未寄交者,視同普通申報案件,將喪失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的各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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