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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部分

【稅務法規】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部分,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支出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應以營利事業負擔支出之部分為限,列報屬員工負擔之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表示,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列報之勞、健保費,係以向勞保局、健保局繳納之金額全額列報,未扣除員工負擔部分,此部份因屬營利事業代收代付,自不能列報為費用;

 

另部分發現未按一定負擔比例列報,經該營利事業提示保險人(即勞保局、健保局)保險費計算表後,始按該計算表所載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認列。

該所籲請營利事業申列上述保險費支出時,應依據保險費計算表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帳,並保存該憑證,以免認定上發生無謂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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