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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營業人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稅務法規】營業人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近來屢接獲民眾投訴於消費結帳時,營業人未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國稅局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既然銷售貨物之定價已內含營業稅,營業人本應於銷售貨物或勞物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時若營業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即造成逃漏稅現象,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1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

 

100年起統一發票中獎增設千萬元特別獎後,民眾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大增,屢對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提出投訴,為免屢遭人檢舉而列為重點稽查對象,及經稽查人員現場查獲1年內達3次者,致遭受停止營業之處分

 

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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