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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呆帳損失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列報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兩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商號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2百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商號98年度就已發生的應收帳款債權,甲商號是在100年12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貨款,該存證信函在101年1月2日才送達債務人,依規定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商號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1年度,而不是100年度,甲商號100年度申報該筆呆帳損失2百萬元因不符合列報要件被剔除補稅。


    中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如要列報逾期 2年債權的呆帳損失,應取得中華郵政公司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

    並要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在國稅局查核時,因不符合列報要件被剔除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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