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請依法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爰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將涉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處罰情事。
為落實愛心辦稅,該所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訂為輔導期間,請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具進項憑證並保存,以免受罰。【#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