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起水、電、瓦斯及電信之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業經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刪除,並明定自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公用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收到用戶繳費款項後一律都要開立統一發票給用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公用事業用戶眾多,為達節能減碳目標,已規劃輔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用戶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的載具號碼,至公用事業建置的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公用事業開立統一發票後,不但用戶會增加中獎機會,而且公用事業於每期開獎後會主動幫用戶對獎及通知中獎訊息,寄送中獎的統一發票證明聯給用戶,或至超商多媒體資訊服務站(如i-bon、Famiport…等)列印,由用戶持中獎之統一發票證明聯向郵局兌領獎金,省時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因應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統一發票,請用戶檢視近期收到的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記載的用戶名稱,如有與實際用戶不符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以免屆時影響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或兌獎之權益。【#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