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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房屋、土地分別為兄弟所有,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房屋、土地分別為兄弟所有,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前有民眾向稅捐處詢問,一家人居住的房子,沒有出租,也沒有做營業使用,為什麼收到補繳地價稅的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而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地上房屋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A土地所有權人為甲,地上B房屋為乙所有,甲、乙為兄弟關係,A土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對於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將自不符合規定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按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的差額補徵地價稅外,還可能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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