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公司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每件應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約成立時,即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其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如未貼或貼用不足,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未經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至10倍罰鍰;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則處20倍至3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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